![]() 一、“六类场所” (一)小档口。 (二)“三合一”场所。 (三)群租房。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五)养老服务机构。 (六)寄宿制学校。 二、“十项必查”具体内容 (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二)电线套管。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各类建筑(场所)均应保持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四)合用场所物理防火分隔。住宿场所与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合一设置的,必须实施实体墙物理防火分隔。 (五)违规住人彻底搬离。各类建筑(场所)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六)清理电动自行车。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拆除木质阁楼。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八)拆除易燃材料。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九)群租房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严格《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要求,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施专职管理员夜间巡查措施。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住宿30人以上的场所,一律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实施24小时值守看护。 (十)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保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实施现场看护,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和足够灭火器材,保障临时消防用水,依法依规实施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特此函告。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告知函 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四、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严禁使用夹心泡沫彩钢板隔断,防止火势烟气蔓延、扩大。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五、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确实需要的应设置易从内部开启的应急出口。 六、电器线路、灶具须由专业人员安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修。电线要穿管保护,不准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灯具、插座、大功率电器等应远离可燃物。 七、严禁非法生产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严禁违规动用明火、电气焊、金属切割等作业,不宜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要教育监管小孩不要玩火柴、打火机和烟花爆竹。 八、自动喷水、火灾报警、消火栓等设施严禁遮挡,要保持完整好用。要按标准配置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防毒面具、救生绳等器材,并及时维护,熟练操作使用。 九、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十、离店或睡前要全面检查,熄火断电关燃气,防止遗留烟头、香烟、蚊香等火种。 十一、发现火灾要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人员有效处置,迅速逃离火场,切勿盲目跳楼或返回救人、取物。 十二、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镇街、社区(村)居委会的检查,要及时改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告知函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十、根据各自学校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并适时进行疏散逃生演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告知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小档口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小档口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电气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三)小档口均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 (四)住宿场所与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合一设置的,必须实施实体墙(砌至梁底部)物理防火分隔。住人区域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五)小档口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六)小档口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小档口内部均严禁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八)小档口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九)小档口内部均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应设置足够数量的ABC干粉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十一)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镇街、社区(村)居委会的检查,要及时改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群租房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一、群租房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二、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三、群租房建筑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群租房建筑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五、群租房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六、群租房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七、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八、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九、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十、群租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楼长或群租房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或者其它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群租房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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