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常见知识点 1、委托合同的定义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2、运送人突患重病,可以将运送任务转给其他人来完成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由此可见,运送人突患重病,可以将运送任务转给其他人来完成,但是应当请示委托人同意,如果不能及时请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应当对合同负责。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在委托合同中,特别委托一般涉及哪些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由此可见,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 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予。由于赠予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即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出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及破产法上的和解。 (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5、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还用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所花费的费用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由此可见,对于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需要花费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支出。不仅如此,委托人在事后偿还受托人费用时,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6、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吗 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到底是否应该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7、在共同委托中,各个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他受托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8、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 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无特别约定和有不宜终止的情形,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即告终止,无须继续履行。 签订委托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受托人的能力与资格 了解受托人是否有能力完成委托事项,是否具备处理该委托事项的合法资格。 2、明确规定委托事务 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必须详细具体、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必须明确写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和权限范围。 3、依法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委托人、受托人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详细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依合同解决问题。 4、注明完成委托事项的标准与时间 完成委托事项的标准,即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时应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或者结果。另外,该条规定也可以成为计算受托人报酬的依据。而注明时间,则是为了督促受托人按时完成受托事项,如其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5、明确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如果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还要给付受托人报酬。因此,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应该将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规定清楚。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把约定的报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写入合同中。如果是分次支付的,还应当写明每次支付的数额与时间。 6、明确办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的承担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和补偿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有关物品的运输费用、包装费及仓储保管费等。 如果当事人对此不作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7、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与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就在于督促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应对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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