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买方毁约不要房子,购房定金本应全额归卖方所有。但中介公司先行扣除全额佣金,剩余定金才支付给卖方。卖方多次沟通无果,遂委托我们律师团队维权。 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合同约定以及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之规定,买方违约,定金没收归卖方所有。中介公司作为定金代管方,强行在已经属于卖方的款项(即买方支付的定金)中扣除买卖双方全额佣金的行为,损害了卖方的权益。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中介公司应当向违约方即卖方主张佣金才是正途。 下附本律师团队审定的要求中介公司退回被扣定金的《民事起诉状》参考版本,供有需要的当事人自行维权使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住XX省XX市XXXX路X号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定金XXX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X年X月,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房屋销售居间服务。202X年XX月XX日,原告、被告与案外人XXX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案外人购买原告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XXX室房屋,房屋总价为XXXXX元。案外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定金XXXXX元,定金由被告代为收取与保管。 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将定金XXXXX元交付给了被告。后因案外人违约,合同未能履行成功,根据案涉合同第XX条第XX款和《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原告有权没收案外人已经支付的定金,被告应当将定金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在交付XXXXX元后,拒绝履行剩余价款的交付义务。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处理。 电话13767729175(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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