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微波按: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何广涛博士应邀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特派办做了一次为期一天的建筑财税分享,主题是《建安企业主要经营流程与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内容涉及建安企业经营特点、经营流程、经营模式、会计核算、税收政策以及税收风险识别等方面。课后,何博士将授课内容整理成文稿在公众号(何博士说税)发表,一共十个大问题分十篇,三万余字。本文是财税微波读何博士第一篇文章后的读后感,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三是账务处理混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我发现很多中小民营企业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不开发票不报税,开了发票才报税,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一模一样,货币资金不变动不记账,仍有较多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行业监管较严,建筑法26条、28条、29条严格禁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但这些行为仍很普遍,这些事情是住建部门监管的领域,不建议税务稽查置喙此类问题。当下的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多数(应该95%以上吧)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准确的应该叫发票实现制记账。不开具发票不记收入,不收到发票不记成本。看往来账,应付账款借方余额一大堆。为什么没有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因为按波特五力分析,作为供应商其议价能力低,不能在开具发票前收款;又因为农民工、特殊材料(如商砼)供应渠道特别,只能先付款。下表是一家民营建筑企业成本会计做的表,表中栏目“产值-成本的差额”中,可有人知道其中“成本”是什么意思?原来是收到分包、材料设备、劳务班组开具的发票,记入工程成本。 由此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会计不能提交正确的资产负债表——当然,新收入准则本身在民营小型建筑企业中就存在困难——会计账簿没有准确的应收、应付账款金额。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招采、成本或合约管理不到位,企业利益受损将会是大概率事件。前段时间有朋友给财税讲,某建筑公司成本部总监在11月份被离职,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税务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年度终了时,企业应该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未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工程完工存在质保金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通常也存在差异。税务处理上还会产生的一个尴尬是,企业开具发票,收到工程款,会计、所得税上做收入。但没有往下支付工程分包、材料设备、劳务款,对方就不给开发票,就没有进项税和成本…… 更可怕的是,老板搞多元化经营,把资金挪用了,拖欠应付款项。为了糊窟窿,就以开票点数费的形式买票抵扣。那就,不太好玩了。所以,财税微波的想法,还是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做账与缴税,而不是什么收付实现制或发票实现制。 至于何博士文中提到的挂靠,也有可能给被挂靠方带来管理上的困扰与民事责任。这个,我们以后有时间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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