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代理的几起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工程类案件,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正规的验收程序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导致双方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存在较大争议。 隐蔽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一旦产生争议,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的难度较大,甚至存在无法鉴定的可能。如果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不做好相关检查验收手续,可能会导致该部分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无法得到发包人认可,甚至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现本文结合相关规定,针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涉及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隐蔽工程的概念及范围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 如地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均为隐蔽工程。简单的讲,只要是通过建成以后的建筑外表看不到的工程内容,都叫隐蔽工程。在建设工程中,隐蔽工程具有相当大的占比,也是承包人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鉴于隐蔽工程覆盖以后再进行检查验收难度较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民法典》均规定隐蔽工程覆盖以前,必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同时由于隐蔽工程的自身特点,一旦覆盖并进入下道工序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维修,则会对现有的施工现场造成破坏,引发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延长施工时间。因此《民法典》赋予了承包人“停工权”,即只要承包人通知了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但其未在规定日期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待其检查验收以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三、如果承包人未按照规定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直接将隐蔽工程覆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打开检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享有作业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前有义务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若承包人未履行通知检查的义务而直接将现场覆盖,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来查看施工状况,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进行。鉴于隐蔽工程的特点,一旦打开现场务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耽误工期。鉴于承包人未履行通知检查的义务,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一般认为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由于隐蔽工程覆盖以后,无法直接从外观获取施工信息,后期再对隐蔽工程涉及的材料、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施工面积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的难度较大。如果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前未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双方很容易在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方面产生争议。 笔者之前代理的一个装饰装修类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图纸对室内防水,龙骨架设,壁纸基膜等相关隐蔽工程完成了施工。但是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并未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拒绝认可承包人单方核算的工程量,认为承包人并未按照施工图纸完成相应的工程量,比如室内洗手台防水高度,认为并没有做到图纸的高度。最终,本案的工程量需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认。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鉴定、现场勘察、出具鉴定报告,且不说最终的鉴定报告是否有利于承包人,一次鉴定就让诉讼周期延长了几个月,严重影响了诉讼进度。 3、隐蔽工程覆盖以后无法鉴定,对应的工程款项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隐蔽工程覆盖以后,发包人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有异议的,部分隐蔽工程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可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查来确定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而部分隐蔽工程基于其特殊性以及司法鉴定的成本,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此时,承包人仍需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以及工程量的实际情况。若承包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可能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应当履行的程序 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自检隐蔽工程部位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合格,是否具备覆盖条件。若具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若不具备,应自行整改至合格状态,必要时准备相应的检查资料。 2、承包人书面发出检查及验收通知 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应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的检查及验收通知。不宜采取书面方式的,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工程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通知,都要特别注意保留通知验收的证据。 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按照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通过的,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工程量出具检查合格文件或验收文件。文件应载明隐蔽工程的内容、范围、工程量等基本内容。文件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及验收不通过 应当要求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明确验收不通过的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以后重新按照上述流程通知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 五、已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但其拒不检查验收如何处理 承包人已按照规定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检查验收通知,验收通知书也注明了时间、地点,但对方未按约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停工,待验收通过以后再进行下一道施工程序。 在承包人发出验收通知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义务按照通知书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且没有申请延期验收的,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对该部分隐蔽工程停止施工等待验收,待验收期间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留存施工证据再进行下一道施工程序。 部分不宜直接停工的工程,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做好施工记录,留存施工现场的影像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施工状况、施工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在对施工现场留存足够的证据以后,再进行下一道施工程序。 综上,针对隐蔽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务必保留相应的施工证据,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同时保留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资料,如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会议纪要、检查验收单等相关证据,以免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无讼小编: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欢迎转发分享、点赞收藏,您也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下自己的观点,和大家一起讨论。 作者:冯松洋 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原创投稿) 责编:马旭 排版:梁萌 审核:赵润众 王雅玉 陈丽娟 刘逸凡 张野 声明: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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