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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男子与两位好友到洗浴中心,准备交易。男子在蒸桑拿、女子在看电视期间,被警方查处,并被拘留5...

 hse_hzh 2022-02-18
四川广安,男子与两位好友到洗浴中心,准备交易。男子在蒸桑拿、女子在看电视期间,被警方查处,并被拘留5日。事后男子不服,告上法庭,一二审败诉,再审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四川高院)

男子段某与好友贾某送陈某回家看望父母,当车行至广安时,贾某提议找个地方洗澡,段某与陈某同意。三人来到酒店洗浴中心后,段某被工作人员安排到A06房间。

当段某洗完澡,准备去蒸桑拿时,女子杨某进来说帮他服务,段某问有什么服务,杨某说有“A套餐”和“B套餐”。段志辉心想做个“A套餐”,便让杨某等一会。

段某去蒸桑拿,杨某坐在床边看电视时,民警敲门进入房间。当晚,民警将段某、杨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处置。

根据《治安处罚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或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由于段某未实际交易,因此被认定情节较轻的,故被处以拘留5日处罚。段某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两度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本案段某在询问笔录中已经陈述过,其明白杨某说得“A套餐”、“B套餐”均包含有违法服务,心想做个“A套餐”,且回答民警为什么要违法的询问时,说“我本来想洗澡按摩的,后来才临时起意的”,表明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其次,段某与杨某虽然没有谈价,但价格是洗浴中心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单方制定的,接受了某项服务,也就接受了洗浴中心的该项服务价格,表明价格已经谈好;

最后,段某叫杨某等两分钟,自己蒸桑拿时,被警察查获。说明正准备着手实施,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易。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段某的请求,并要求段某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总共100元。

一、二审败诉后,段某提请高院再审。

高院经审理后,对有现有证据证言,却有不同的意见:

其一、同行人员贾某陈述称,他开车到广安后,对陈某、段某说到店洗浴中心区“耍”会儿,并请他们做按摩,陈某、段志辉表示同意。之后,他们三人分别进了该洗浴中心内的三个房间。贾某还陈述称,他提议的“耍”是指做按摩;他只谈了他一个人的服务价格,陈某、段某要的什么服务,是他们自己谈的,具体不清楚。

其二、同行人员陈某陈述称,到广安后,他准备尽地主之谊带段某、贾某到酒店开房休息。他是进了房间有女人进来后,才明白贾某与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说话内容可能是想交易。

其三、女子杨某证实,她进房间看见段某已经在床上坐起,就问他做按摩呀,他说是的,要她先坐几分钟,他先蒸会儿。之后段某进桑拿房蒸桑拿,他还没蒸完,警察就进来了。段某知道她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因为段某问过她,她告诉说有“A套餐”和“B套餐”,就是指违法交易。

从以上证据来看,无论是贾某说到的“耍”“按摩”,还是陈某讲到的“开房间休息”,其意思均没有直接指明段某是与人合意卖淫嫖娼。

换句话说,段某和陈某、贾某的嫖娼合意,均没有得到有力证实,而杨某的证言,虽然其证言证明她告诉段某说有“两种套餐”,就是指违法交易,但是杨某的证言为意见证据,且属于孤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一种证明标准。据此,高院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对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告人负担。

其实,以一般生活认知来判断,如果不是警察敲门,本案段某大概率是会和杨某交易的。如果换到民事诉讼上,段某就败诉了,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意思就是说,只要大概率会发生就足够认定了。
 
但本案是行政诉讼,对违法事实的证明要求,比民事诉讼要高,大概率会发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以确定会发生,才能处以行政处罚。
 
其实高院的判决,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表现,而且这也是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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