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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孤舟独钓88 2022-02-18

【分歧】

在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甲起诉乙,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回收鸭蛋,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养殖回收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乙,甲起诉乙不应获得支持。

关于案件结果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即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对乙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其对乙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是实体审理的经过,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一般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实体审理的结果,裁定驳回起诉则是程序审理的结果。理论上来说该观点不无道理,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如何正确适用,不仅关系到法院裁判结果的对错,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利益,应当准确区分。

首先,应当区分程序审理和实体审理两种方式。根据大陆法系普遍认可的诉讼要件学说,民事诉讼存在三种要件的审理,分别是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审理要件。根据我国二元诉权理论,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原告只要满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条件,即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可以立案,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案件审理阶段才能涉及。[①]具体案件的审理会涉及诉讼要件和实体审理要件两部分的审查。诉讼要件的审查与实体审理密不可分,被告的主体问题属于诉讼要件,属于诉讼开始后伴随着实体审理才能查明的问题。[②]纵观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保全、执行、特别程序、再审程序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多为程序性审理的结果,例如申请追加当事人不被准许、重复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等。实体审理则是对具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进行审理。

其次,用是否“适格”评价被告欠妥。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因此,“ 适格” 一词用在被告的表述上并不严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并未作为起诉与受理的条件,适格一词用在形容原告更为恰当,即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便是不适格。

第三,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被告明确。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的“明确”在法律上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被告特定化。被告是自然人的,必须确定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明确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被告是明确的,但是下落不明或者知其下落却无法具体联系的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

从上文分析可知,如果被告不明确,可以理解为被告并不实际存在,或者法律意义上来讲已经无法特定化。 例如自然人已经死亡、法人已经注销等均可以视为被告已经无法特定化,需要等待继承人或变更股东作为当事人。如果原告坚持将不明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四,实践中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实践中,难以把握或者存在分歧的是被告虽明确,但被告并非责任主体或者诉讼标的无关联,以上两种是实践中容易混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上文养殖回收合同案件就是被告并非责任主体的情形。因为乙是否为合同向对方,是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甲向法院提出对乙的具体请求,乙作为诉讼主体是具体明确的,经过实体审理,其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则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如一起离婚纠纷, A 起诉B ,要求与B 离婚,但法院经审查, B与A 并不存在婚姻关系。 该离婚纠纷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表面上看是被告不适格,但实际上驳回原告起诉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即原告与诉讼标的无关联,此种情形下,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选择的被告,而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选择的。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当列字号为当事人并列明经营者信息。如果原告起诉时列经营者为被告,应当告知其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不变更则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合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一书,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的条文理解中“在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③]的表述有失偏颇。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直观得出原告的起诉与被告有无法律关系的结论,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款10万元,但经审理,借条并非被告出具或者被告并非借款人,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实践中对于被告的主体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即被告非责任主体还是与诉讼标的无关联,从而相应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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