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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合法售出的含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再予以转售也需获得授权吗?——也谈权利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璞琳说法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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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售出的含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再予以转售也需获得授权吗?——也谈权利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黄璞琳

前段时间,有文章提出: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执法和司法实务中,获得认可的权利用尽原则(经权利人授权合法售出的真品商品、正版商品,在商品本身未作改变或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转售),不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其理由主要是:

其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将“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之行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之行为,直接界定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时,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因此,只要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或者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无论是否属于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合法售出的真品商品、正版商品都必须另行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方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转售,否则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其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销售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未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销售真品商品”的行为也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则明确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表述方式,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有明显差异。因此,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领域。

本文认为,前述观点其实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误读依前述观点,会出现与常理明显相悖的情形:不仅是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合法售出的奥林匹克标志(如,冰墩墩),需要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另行授权方可转售;而且,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合法售出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真品商品(如,包装上经授权合法标注了2022年北京冬奥会标志的真品伊利牛奶),全国以万计的商场超市等零售商,也必须获得2022年北京冬奥会组委会的授权,方可进行转售。而这,显然是荒谬而不可行的。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除了《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对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有明确规定外,《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未对权利用尽原则作出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实务中,均承认权利用尽原则。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允许合法售出的真品商品、正版商品在市场上自行转售,有利于市场流通效率,有利于商标权、著作权价值实现;而且,真品商品、正版商品合法售出后,商标权人、著作权人已经通过该批次商品获得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相关侵权法律责任承担条款或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也暗含着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空间

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销售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仅列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未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销售真品商品”的行为也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只要主观上确实不知情、客观上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根据“举其重而明其轻”的法律解释规则销售经商标权人授权合法售出的真品商品的,即使未获商标权人另行授权,也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行”,包括出售和赠与方式。故,《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条款表述意味着,复制品的发行者(如经销商),只要能够证明其转售的复制品,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售出的正版复制品,就无需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有类似条款,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根据“举其重而明其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对于奥林匹克标志或者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只要是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合法售出的真品,即使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另行授权而予以转售也不应要求该转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即,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领域,同样存在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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