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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不垫付医药费导致救治不及时致人死亡,会不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时宝官 2022-02-20

交通事故中致人受伤,送医救治,肇事者因为没有垫付医药费而耽误了救治,致人死亡。

此时肇事者可能会担心会不会因为自己不垫付医药费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肇事者有无垫付医药费的义务?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和伤者家属最大的分歧就在于医药费的垫付:伤者家属认为撞伤了人就应当由肇事者出钱医治;肇事者则认为自己有保险,全权交给保险处理就行了。

那肇事者究竟有无垫付医药费的义务?

其实并没有,对于伤者救治所产生的医药费,家属可以先行垫付,出院后由保险公司理赔;肇事者也可以先行垫付一部分,后期同样由保险公司理赔。

也就是说,对于医疗费,并没有规定由谁来垫付,肇事者不垫付也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强制。

但是对于伤情较重,所花费的医药费可能较多,或者家属无力垫付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保险公司不能拒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中规定: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综上,肇事者没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当然,如果他主动垫付,这种行为值得肯定。

对于无力垫付医药费的伤者家属,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公司没有拒绝的权利,毕竟生命至上,所以大概率不会出现因为拖欠医药费抢救不及时而造成伤者死亡的情况。

退一万步讲,各大医院都开辟了绿色抢救通道,对于事故中的重伤者,以积极抢救为原则,不会出现“先要钱后治病”的情况。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这是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医药费不是问题,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伤者死亡的原因大概率是伤情或其他原因所致,而不是因为“医药费垫付不及时”。

第二,伤者死亡的原因需要进行鉴定

上文已经说了,伤者死亡的原因并非“医药费垫付不及时”,即便肇事者不垫付医药费而导致伤者死亡,也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伤者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

此时就需要相关的医学鉴定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和剖析,假设是因为用药问题、救治方式错误、不听医嘱、家属照顾不得力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那么就与交通事故无关,责任不在肇事者;

假设死亡原因是因为事故中造成的伤情较重,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那么死亡的诱因就是交通事故。

因此,伤者死亡后,肇事者根据伤者的伤情,可以保持对死亡原因的合理怀疑,如果有鉴定的必要,最好鉴定一下死因,这直接关系到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

第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

从描述来看,伤者并非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而是送医后死亡的,假设经鉴定死因确系交通事故所致,也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看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故责任的认定分为五级,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对于肇事者而言,在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责任是“全责”或者“主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责任是“同责、次责、无责”,那么即便交通事故致死,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比如,撞死的是行人,而行人存在闯红灯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规,那么大概率认定肇事者“次责”或“无责”,交通肇事罪也就不成立了。

再就是“死因”,如果是医疗事故引起的,那么死因与交通事故无关,同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也就是说,“诱发死亡的原因、肇事者责任的认定”,这两项是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肇事者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出现场,通过现场痕迹、询问、现场勘查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文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肇事者来说,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因此,假设肇事者被划为“全责”或“主责”,肇事者抱有疑义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提起复议申请,申请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勘查和划分,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是3天。

如果最终结果还是肇事者全责或主责,交通事故又是致死的主因,那么交通肇事罪就难逃了。

第五,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主动赔偿,争取获得死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交通肇事罪是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就意味着肇事者将失去自由。

同时,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额度不够,肇事者还要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这是民事部分的赔偿。

对于肇事者来说,民事赔偿尚能承受,但极有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如果想把处罚降到最低,此时就需要肇事者积极协调、积极补偿死者家属,争取“谅解书”。

“谅解书”虽然不能使肇事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量刑,可以从轻、从宽,一般可以判处缓刑,不用实刑。

当然,想要获得“谅解书”,所付出的“成本”也是很大的,而且一切基于双方的协商,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肇事者往往可能需要付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才能换回死者家属的“谅解”。

写在最后:

综上,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肇事者没有先行垫付医药费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肇事者、伤者家属都可以先行垫付;当然出于人道主义,肇事者先行垫付医药费也值得提倡和表扬。

因为不垫付医药费抢救不及时而造成死亡,这一现象大概率不会出现,肇事者可以申请对死因进行鉴定,看是否是救治方式或者用药方面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在划分为全责或主责的大前提下,这直接关乎到肇事罪的成立与否。

倘若死因是“交通事故”,又被划为全责或主责,那就积极补偿死者家属吧,争取达成谅解,最大程度上的从宽、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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