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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劝酒,为什么要赔偿?”广东梅州,男子温某开车去和7位好友一起聚餐,其中的一位好友罗某自带了一斤...

 你好122 2022-02-21
“没有劝酒,为什么要赔偿?”广东梅州,男子温某开车去和7位好友一起聚餐,其中的一位好友罗某自带了一斤桑子酒和7两白酒。聚餐期间,大家都在推杯换盏,可温某却滴酒未沾。温某表示聚餐结束后还要开车回家,朋友们对此表示理解。

可是聚餐进入尾声时,温某突然站起来,给自己倒了一点酒,然后敬了朋友们一杯。此时,聚餐也就正式结束了。当一行人走到饭店门口准备各自回家时,温某却突感不适。朋友们立即让没怎么喝酒的李某,开车送温某去医院。

可是李某并不是本地人,他对路况不熟,因此耽搁了很久。当李某将温某送至医院时,温某已经进入了休克状态。最终,温某因饮酒诱发冠心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温某的家属将温某的这7位朋友,以及饭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559211元。(来源:梅州市兴宁市法院、梅州市中院)

本来好好的一次朋友聚会,却闹出了人命,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结果。如果喝酒出事就怪共饮者,那以后谁还敢一起出去喝酒?

不过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那我们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看,温某的7位朋友以及饭店,是否要为温某的死亡担责呢?

本案中,温某在饭局一开始就表明自己要开车了,所以他的朋友们并没有进行劝酒,最后的那几口酒还是温某自己主动要求喝的。而且在温某出现身体不适后,他的朋友们让李某开车将其送医。

这显然尽到了照顾和救助的义务。按理来说,温某的7位朋友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可事实是否如此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既然大家明知温某要开车,但在温某主动敬酒时,却并未进行劝阻,这是一种过失行为。

2、在温某的身体出现不适后,众人让不熟悉路线的李某送温某就医,虽然是情急之下的选择,而且李某也不是故意绕路,但温某的死,的确是因错误路线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这也是一种过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温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道自己有冠心病,且朋友们并未劝酒的情况下,仍主动敬酒,缺乏自我约束,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未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温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温某的7位朋友共同承担5%的次要责任。

从这点来看,法律上对于共饮者赋予的责任还是非常重的。法律要求共同饮酒者应当承担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如果因疏忽大意,导致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这些义务的,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饭店是否要担责,同样也需要看饭店是否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与温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温某死于酒后引发的冠心病,而这个酒是温某的朋友罗某自带的,与饭店无关。

有网友表示,温某是在饭店门口身体突感不适,饭店应当立即帮忙打120叫救护车,而不是让喝酒的李某去送温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换句话说,并不是只要在饭店出事,饭店就一定有责任。

本案中,温某一行8人当时已经出了饭店的大门,都站在了饭店的门口互相道别准备回家。此时,温某的身体出现不适,饭店工作人员是很难发现的,更何况温某的7位朋友都在场,随便哪个人都能打120,而且他们也并未向饭店进行求助。

因此,饭店无需为温某的死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温某的7位朋友共同赔偿温某家属52184元,饭店无需赔偿。

最后,本来朋友相聚,喝酒聊天是常有的事,可现在大家都被弄得提心吊胆的,万一喝出事,可能要官司缠身,那这种聚会势必会越来越少。你们觉得这是好还是坏?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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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头条##广东##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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