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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灯情况下有优先通行权的机动车,为什么还得停车让行?

 木林随笔 2022-02-22

魔鬼的一半是天使,药的另外三分之一是毒性,每一件事物的出现,在给时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可预知的危险。当机动车给人们的经济生活提供了更多便利于快捷时,交通事故的居高不下却成为了全世界人都无法克服的公害。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说,2017年5月份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有125万,相当于全球每天有3500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数据显示,每年还有几千万人因此而受伤或致残。这是全世界的数据,至于每个国家的实际数据,可能都会比官方公告的数字要多一些。我想,我们也不例外,因为“交通事故”这个词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了!

自今年6月份起,持续地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了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整治活动,在行人叫好,很多被处罚过的机动车驾驶人(后面文中将统一用司机)叫苦叫冤的浪潮声中,已经半年时间了,时至今日,肯定还有司机在抱怨,或者还会产生疑惑,其理由不外乎几点:

一是,因为行人的不礼让车和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时随地的穿行,因为自己的没有注意到,让自己吃了很多冤枉亏,被记了分罚了款,自己很冤;

二是,因为自己对相关解释的不理解,不知道该在什么情况下让,怎么让才不算是自己违法,搞得开车上路后无所适从;

三是,事实上自己在斑马线前确实礼让了,但在事后还是被记录了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自己怎样才能申诉成功?

四是,路上车流量那么大,别人的车一个接一个地都走了,我也应该跟着走啊,凭什么我就会被记录下了违章?

五是,车流量那么大,路上又那么爱堵,我停车让行了,但却出现了路被堵了,后面的车追尾了,以至于还被其他司机谩骂,等等,很容易就遇到这些平常生活中太容易见到的问题,自己这样做到底对不对?

六是,怎么只抓拍车不让人,为什么不大力整治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问题?

七是,在绿灯情况下,我是法律都正常允许优先通行的,可是那些乱闯信号灯的行人侵犯了我的正常通行权,我为什么还要礼让于他?难道此时撞了他就不应该是白撞吗?

……

仔细思量,这些疑惑产生的根源,其实就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它究竟想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法益本是刑法学中的概念,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引入这种说法不一定正确,只是木林认为这种说法可能会有借鉴意义。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排除那些因为其他目的所制订的恶法之外的任何一部法律,它的本质都应该在于保护弱者,尊重生命。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一部保护弱者,保护人身生命健康权,与我们老百姓平常生活接触最紧密的善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其实也就是它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只不过,我们国人在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时,还不够坚决和彻底,还有很多人在有选择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甚至还没有改过该法实施之前一些地方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错误做法。

在《交安法》制订实施之前,1988年起全国级别最高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安法》是1996年才开始酝酿,1998年提交国务院讨论。也正是在新法的制订酝酿期间,出现了正常通行的机动车“撞了人白撞”这种说法,它也不是空穴来风,确实是被当时的一些地方政府写进了明文颁布的规章文件中。1999年,沈阳就曾专门发文规定五种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2000年,上海曾颁布过行人在十八种违章行为事故中负全责;2000年,济南也出台过四种违章中行人负全责的法规规定。这些规定在当时的宣传中,被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不过,这些地市在出台这些法规后,交通事故并没有明显地下降和消除,将责任简单地推卸给非机动车和行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也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经过,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等三次审议才予以通过,至此,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法律出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交安法》中,明确地放弃了“撞了白撞”这种说法。

《交安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原则。该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既是《交安法》的明确规定,也符合《宪法》和《民法》的有关精神。

《交安法》第四十七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这一条中,并没有强调说明行人是否在闯红灯,而只提了机动车的让行和避让义务。

本来想了很多的问题,因为篇幅原因,木林在这里简单地提三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一是,既然机动车在道路上因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都不按故意伤害杀人或者故意损坏财物对待,那行人以通行为目的的故意闯红灯行为那也肯定不是要故意地去碰撞机动车。在斑马线上撞了人,那机动车肯定会有过错,也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凭什么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二是,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他侵害的是机动车的通行权;而司机撞到人,其侵害的却是行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二者是完全不能够相提并论的,以所谓的道路通行权对抗人的生命安全权,这种对生命权漠视的做法,您是不是还能接受?

三是,司机的遵守交通法规中的法定让行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中因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分担,再加上开车人群体的经济实力,总体还是要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这个群体,再加上外面那层保护铁甲,使得司机成为了道路通行中的强势群体。仓禀实而知礼节,既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那这也是道德底线,是不是更应该拿出绅士风度,在这一停一让中体现我们的素质?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只要思想上时刻有让的想法,就不会有让的困惑,自然也能将此事做的很自然。

这是木林的第五篇学法笔记,只是个人的一点肤浅认识和想法,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如果有阐述不到位的地方,还请朋友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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