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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正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时,是否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木林随笔 2022-02-22

自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性地开展纠治“车不让人”问题以来,从开始的没有明确标准,到今天的由市文明办和交警支队联合对外宣传和执行的《文明交通,礼让行人图解宣传册》这个标准,确实如雪中送炭般地给基层一线的执法民警和驾车出行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了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出行标准,对交通参与人的出行帮助意义很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很大一部分人都开始熟悉、掌握和遵守了这项标准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一些执法中的疑问,木林今天写的这篇文章,只是自己对这个标准的一些看法和理解,用于学习交流,仅供思考探讨,不能作为执法中的依据和申辩理由。关于这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还需要大家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执行标准,敬请朋友们谅解。

关于木林的疑惑,主要来源于:

一是,在这个图解中,好像只有人行横道控制下的情形,而没有考虑到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等特殊情况,这种固定死的标准,对于善于思考的人来讲,是一种拓展的启示,而对于不善于动脑筋的人来讲,则成了挡箭牌,容易在个案上产生偏差;

二是,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如果一个标准较长时间段内都不予以更新,或者说是不出台相关的补充标准,也容易在执行中产生偏差;

三是,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在不断的学习执法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标准进行更加合理的细化完善,只有考虑的细一点,操作性更强一点,实现了法理情的很好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交通违法行为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才能达到对驾驶人的教育目的。

下面,木林就谈一些对“车不让人”非现场执法取证方面的认识,这只是一篇探讨交流文章,而不是正式的执法依据和标准,文章中不足或者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一是,车不让人的前提得是人在车前。

如果车已经过了行人,即便在现实情况下违法事实是成立的,或者用推理的方式依然能够证明驾驶人违法事实的存在,但仅从系统中收集留存的证据照片来看,对驾驶人的行为如果稍有存疑的可能,那就是取证不规范,而不能依此证据照片来处罚驾驶人。毕竟,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里自然也体现的重证据、重程序的执法思想。

二是,车让人的另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得是行人必须得有要试图通过人行横道的现实动作行为示意,不能有其他可能严重会影响驾驶人与其进行交流判断的非正常通行行为。

木林之所以提到这个问题,并不是想混淆问题,而是想将问题讲的更清楚一些,那就是:行人得踏上人行横道线,得到想要前进通行的动作表现,这个动作表现中就包含有驻足等待、左右观望、合理地使用手机等能够让人正常理解的情形,而不能是背对着车道,或者是完全沉浸在玩手机的过程中,或者是在路边干活,甚至于是虽然开始时是面对行进方面,但在车辆通过后自己竟然转身背向离开……实际情况中肯定有很多我们大家都想象不到的情形,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三是,行人得踏上人行横道线的白线或者在常人都认可的合理范围内通行,即指超出斑马线的范围,应该是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和认可的。

对于人横道的理解,平常我们会遇到一些人说必须踏上白线或者白线间的空地才算是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这种理解虽然有些偏执较真,但从相关标准上却无法予以推翻(这或许是木林查阅的标准或文件不够多,请求帮助),毕竟人行横道周边多大的空地范围内都算作是人行横道,木林目前确实没有查到相关标准,能够说服自己的说法只能采用类似于A4纸打印文件,边上总得留出一些空白来,再加上车道停止线也没有接上斑马线这种看似合理合法,但讲起来有点勉强的说法。这样较真的目的,也在于想教育行人要能真正地在斑马线上通行,而不要随意地扩大通行范围。

四是,在非现场执法纠违地点的选择上,建议轻易不要选择有红绿灯控制下的路口。

在现实生活中,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标志、标线相对来说比较完善,路权通行划分比较明确,甚至于会有一些固定监控,或者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使得交通参与各方的通行秩序相对来说比较好。但是,因为红绿灯甚至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参与,使得一些信号的优先权会受到临时的改变和调整,给驾驶人造成了误导,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谁先行的问题。

如果按《交安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肯定是行人优先,即便是行人闯红灯,也是优先通行。但是,在《交安法》第44条中,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可能又会引起歧义,只不过这种歧义应该是在执法人员心中产生的,而不应该是普通的驾驶人,毕竟我们不能让每一个驾驶人都能认识和领会交安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只需要驾驶人按法条的表面字义要求去做就行了。毕竟,在这一条中,将交通信号灯放在了比交通标线更优先的位置上,如果结合法条在整部法律中的次序,每个词语在每个法条中的次序等情况来理解的话,如果再加入交警的现场指挥,情况肯定会更加复杂。这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在之前的标准中,确实需要再增加一些更加符合常理情况对驾驶人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情形了。

在机动车行进方向变成绿灯可以通行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出现有行人在人行横道方向是绿灯变黄灯之前就已经进入了人行横道的情况,而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交安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这就说明,行人既可以继续通过,也可以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这可能就会导致执法中会对因停留等候(不愿意冒险或是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愿意通行的行人)导致个别车辆可能会被错误纠正。

对于背街小巷,目前还不具备全天候抓拍的情势,因为打击面太大,既不符合循序渐进教育的目的,也容易给公众产生以罚代管的不良印象。

因而,建议将非现场视频照片抓拍的执法点位最好选择在主干道上,没有设立红绿灯,但有明确清晰的过街人行横道的地方,从而解决优先权存疑的问题。

五是,执法点位的选择,应当具有能够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的意味。

抓拍车不让人违法行为的目的是督促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为了鼓励大家相互宣传和遵守,是想让将这种强制性的行为变为驾车出行中的自觉行为,在驾车出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礼让行人,而这就要求民警执法时的重心应该放在教育宣传上,放在对那些明知是违法行为而屡屡不去改正的人的打击上,而不能是不教而诛。

这就要求执法民警,在使用抓拍车时,抓拍车应当由制式警车改造而成,并在身着警服的人员操作下抓拍,将收集的证据照片带回中队后,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先进行审核,再录入。警车放置在路边通视性比较好的路段,要大张旗鼓地纠正,而不能为了完成任务性质地纠正,尤其不能将警车放置在一些拐弯抹角的地方,给人造成偷拍的感觉。同时,地上的斑马线以及车让人标线或路边的车让人标志,应该清晰明确,辨识性高,不能有误导或让人无法辨识。

在文章的结束之际,木林还想再强调一点,这仅仅是一篇思考探讨类的文章,不能作为执法中的依据或相关申诉的标准,我们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细化和完善。

既然朋友们有心思能够认真地看完木林的这篇文章,还希望您能真正地将“车让人”坚持下去,从我们自己开始,做文明驾车人、文明走路人、文明交通参与人!

这就是我们自身应该能够体现出来的素质!

    这是木林的第十九篇学法笔记,文章的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探讨和交流,如果有阐述不到位或者言辞不够准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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