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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几种道路交通参与人类型小结(实用)

 木林随笔 2022-02-22

交通肇事罪,在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和空中运输中都可能会出现。

在我们平常所见的交通肇事罪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公路交通运输中事故,如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百度百科网可查询。

水上交通肇事案,如2001年的《深圳海域“4·18”海难肇事逃逸船长一审被判8年》,东方网可查询。

铁路交通运输中,因为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构成的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此罪只限于非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1998年的陈齐珍等交通肇事案,祝铭山主编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刑事类2·交通肇事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航空运输中,因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构成的是重大飞行事故罪,此罪只限于非航空工作人员违反航空运输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2000年《“远大”直升飞机坠落湘江》,光明日报2000年5月24日第4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立法未对本罪主体明确加以限定。依照刑法理论,立法未加限定,即应为一般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可能会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六类交通参与人进行了收集整理,供朋友们借鉴参考。

(一)机动车驾驶人。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比较多,这里不再赘述。

这里举一个被牵引的机动车驾驶人因为共犯问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例子。

如邓思清2006年主编的《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交通肇事罪》中讲述的叶富友、江夫忠交通肇事案,2003年6月6日6时20分许,叶富友驾驶牌照为浙J39685的拖拉机,用3米多长的尼龙绳牵引由江夫忠把持方向的制动失效无牌报废拖拉机,在从浙江省温岭箸横镇前江村前往该镇东洋里村的路上,牵引尼龙绳断裂,无牌报废拖拉机失去控制,碰撞路边行人,导致1死、2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富友、江夫忠二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故障车牵引的有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二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工具的范围,没有对交通工具进行所谓机动性非机动性的区分,即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交通工具是机动性交通工具还是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也没有将非机动性工具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之外。

机动性交通工具和非机动性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场所违章,都会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违章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本质特征。

故而,交通工具的驾驶人,既包括机动交通工具驾驶人,也包括非机动交通工具驾驶人。

中国新闻网2010年《余姚一妇女逆向骑自行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中记载的刘某交通肇事案。2010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从江西来浙江余姚打工的刘工,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出门,为了贪图方便,她没有按照规定参选在规定的车道上,而是选择了逆向行驶。结果,和正常驾驶电动车的黄某发生刮擦,导致黄某的电动车失控进入机动车道,被一辆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拖拉机碰撞、碾轧,送医院后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是刘某不按规定骑自行车引起的,所以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该部分为第一部分,后两部分内容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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