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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交管部门和驾驶人责任追究方面的理论整理

 木林随笔 2022-02-22

经常从新闻上看到各地在发生一些群死群伤类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很多媒体人在对案件的初步定性上往往凭自己的主观的判断,将其定性为所谓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种说法究竟是不是正确的,如果没有专业性的判定,确实不好判断和定性。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之前,我们普通老百姓,甚至于公安机关的一些交通民警,都会从浅意识地认为,只要发生致一人重伤以上且具有特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就应该属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就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饮酒、吸毒、无驾驶资格、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的机动车、无牌证、报废车、严重超载等这五种严重情形,以及以及肇事后逃逸后的机动车驾驶行为纳入交通肇事罪,用刑法加以规制,既然都入刑了,自然应该算是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其实不然,关于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地予地界定,实践中,对重特大道路交通的判断,主要还是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中的有关规定,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界定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将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界定为: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一般主要分为两类,生产安全类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生产安全类事故的判断标准:一是,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事故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因素相关,主要表现为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没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生产安全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常见的有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设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和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组成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三种,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性质特别严重和产生重特大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人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非生产安全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常见的有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设立调查组,平常主要依据上级的行政命令设立调查组,调查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法律法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容易出现的认识误区。

无论是在那种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承担着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这就说明:

一是,交管部门要厘清与事故调查组的关系。县级以上交管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着调查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责任、依法处罚部分违法行为人的重要职责;调查组则依据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的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二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范围理解的比较窄。实践中,一般把当事人界定为与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未将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纳入范畴。在事故调查中,只注重直接原因,而忽视了间接原因,尤其是对与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不进行调查认定。

(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从法律属性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中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⑴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是指依法对道路交通负有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未履行职责(必须有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渎职、失察或滥用职权等过错行为,且与事故的发生或结果的一人得道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所产生的刑事(渎职类犯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行政(党纪、政纪处分)、民事(赔偿追偿)以及领导(干部问责以党政纪处分)等行政监管责任。

⑵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机关,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还有十个部门,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宣传部门、气象部门等。

以下仅介绍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道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①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危化品事故救援,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超员、超速、超载、醉驾、危化品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登记,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剧毒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公路设施巡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校车安全管理。

二是,在运输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

三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驾驶人和相关个人。

主要观点来源于:《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参考》,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编,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出版发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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