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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广州等地罚司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这两天,在各大媒体网络上都能看到有关广州对乘客不系安全带行为将进行纠正处罚的报道,特别是对机动车驾驶人(本文中简称为,司机)在乘坐人员(包括前排和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会给予200元罚款,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留言各异。那么,广州交警无论是给司机,还是乘客,给予这样处罚做法,是否恰当合理?

关于安全带的使用问题,木林一贯的观点是:必须要用。

关于安全带的好处,文中不再赘述。

木林自己写了一句关于安全带的宣传口号,送给所有的人:“看起来是束缚,实际上是保护,最危急时刻,也只有它能拉上你一把!”

执法者,不仅是要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负起宣传普法的责任,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提高通行效率的同时,更应该模范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依法执法。

在文章开始之前,郑重声明,本文只是就事论事的探讨该事,文章中的观点和相关理论支撑并一定完全准确,文章更多地是希望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牵扯到限制平常百姓权益的重大行动时,能够将宣法释理放在前面,让执法者理直气壮,让违者认法服罚,让系安全带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以下观点,如果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和批评指正。

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各省市的实施办法及交通条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车辆驾驶人(特指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也称为乘坐人员,在小型客车里,应当即包括前排乘员,也包括后排乘员)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在通行规定、处罚规则上都分别有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这是否同时说明,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乘车人和司机,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处罚时,司机违法的用司机的条款,乘车人违法的用乘车人的条款,二者应当不同,一般情况下,谁的行为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不应该互相代替担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二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在机动车行驶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规定,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1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第55条(没有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处罚内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第59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从条例第59条的规定来看,对于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可以对司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可以为司机加重设置这样的督促监督义务,没有违反上位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性法规中没有类似规定的地方,不宜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是,如果将乘坐人员作为处罚的对象,在对其因违反不系安全带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乘坐人条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十元的最大限度。该规定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五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于驾驶人和乘坐人违法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驾驶人违法时由乘坐人承担的规定,不知朋友们是否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六是,朋友们对处罚后排乘客不系安全行为质疑比较多的原因,木林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点,不一定正确:

⑴.在于各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对未系安全带问题的细化中存在差异,这也不违反上位法。以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例,就没有规定乘坐人未系安全带时处罚司机的规定,该办法第82条中规定,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

⑵.我们以前各地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宣传中的遗漏导致的,很多地方将强调的重点放在副驾驶乘坐人员系安全带问题上,从而忽略了对全体乘坐人员使用的宣传。

⑶.对于后排乘坐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比较大,再加上实际执法中的一些困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没有将不使用安全带导致的损失扩大后果,由不系安全带的乘客承担更多责任的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应用,再加上群众的安全出行理念还没有提升到相应的程度,综合导致质疑之声较多。

⑷.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在目前来讲是最重要的,后排安全带问题略显其次。要考虑一些不能或不适合系安全带的特殊人群或特殊情况,如孕妇等,处罚时的法条适用、种类及幅度,再兼顾考虑一下应当使用后排安全带情形的路段、路况要求,在教育与处罚的节点上,找到一条暂时符合情理的办法。

⑸.关于这类处罚,应当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普及宣传,让本地更多人了解知晓之后,再采取处罚措施。是否可以考虑对在本地通行的所有车辆,采取几次警告(录入违法系统中的法律文书警告,而不是民警的口头警告)之后,再予以罚款扣分。前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现在已经成了大家的自觉行动,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好好的、广泛的进行宣传,将过去的违法整治行动,尽可能地变成集中宣传行动,让大家真正的将车辆行驶中所有人都要使用安全带这种意识树立起来,变成自觉的行动。

⑹.是否可以考虑先从客运公司、各大单位开始,对于营运类的供乘坐类型长途客车,上高速、快速路的大客车上开始,集中宣传落实,再逐步推广到普通小客车。

文章结束之际,衷心希望,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都能做安全行车的模范,无论在那个地方,在车辆启动之前,不只是自己先要系好安全带,还要提醒督促本车的乘坐人员,无论是前排的,还是后排的,都要系好安全带。如果有儿童的,应当使用儿童座椅。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再普及力度,多从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做工作,从而减少和降低交通事故。

木林再次提醒朋友们:安全带,车辆行驶中突发状况时的生命保护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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