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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实现正义的可能性不大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这几天,翻阅了《我是律师》、《刑事辩护的理念》和《田文昌谈律师》这三本书,书中的很多的观点和理念,我自己并不是特别的理解,但依然很冒昧地想将自己在阅读完后对刑事辩护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记录下来,和朋友们交流分享。
如果不过多的涉及相关理论学习的话,在我的眼里和心中,刑事辩护律师就像影视剧中渲染的那样,西装革履,手提黑色公文皮包,干净利落,再加上稍显严肃的面孔,在法庭上言辞犀利,思维敏捷,像古代的侠客,更有舌战群儒的气势,给人严谨、正统、厉害的感觉,显得很强势,很是受人尊重,甚至于会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未来梦想。

我不是律师,自然无法评说现实中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真实状态!但我却知道律师生存中,无论是在收益还是成功方面,也有一个二八定律,很多律师,特别是刑事辩诉律师,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风光,他们依然在为基本的物质生存、生活而努力奋斗着,甚至于还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我总以为,对于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来说,律师历史应该很久远,至少这个职业应该起源于我们,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
律师这种制度,属于外来品,在我们国家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真正得到发展的也不过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这几十年。
在我们国家早期确实也出现过像律师一类的人物,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从秘密变成公开副产品,就是郑国邓析这个讼师的出现。从讼师这种称呼的出现,直到清朝末年律师制度引入前的这几千年中,在官方以及主流评价中,讼师,大清律例中甚至还将他们称为讼棍,完全都是贬义和被排斥的。很可惜的是,在强权不能被约束的时代,邓析的被处死,其他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中的可能被阻断,也就成为了必然。

现实中,律师作用发挥的程度我不清楚,但从张思之、田文昌、陈瑞华等先生对刑事辩护理论的一些探讨来看,目前的理论还很滞后,现状也不容乐观。张思之律师在参与到的世纪审判中,也曾只是滚核桃、敲边鼓。在刑法第306条这柄悬在所有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之下,一代代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前赴后继、披荆斩棘的探索和实践着。虽然有人出家了,有人被判刑吊照了,也有人剑走偏锋地成为了死嗑。不过,庆幸的是,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被人们重新认识,也开始被人们所接受,辩护理论也慢慢地得到了发展。
在每一件事情中,人们都会追求心中的正义。
那么,诉讼中的正义是什么?
最理想的状态,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结合。实体法中,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所以说,有时的实体正义,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实现正义。
只有程序正义,才能让民众看得见正义。

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说,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之前,自己在刑事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方面的认识,依然是错误的。
比如,总以为刑辩律师是要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为了实现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不受被告人的限制而辩。
陈瑞华教授说,律师的这种辩护权,是一种私权利,因委托而产生。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你可以选择接受与不接受。一旦接受了委托,在辩护的整个过程,就得必须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尊重委托人的自愿选择,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中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展开辩护,并与委托人保持基本的相互信任关系,不能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之外,只是不受法律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机构、因素的干扰。
当然了,律师也有自己独立辩护的底线,那就是,既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玩弄证据。如,不能实施法律和律师职业伦理所禁止的行为,不能向法庭作出明知是虚假的陈述,也不得向法庭提供明知是不可靠的理论指导,更不能毁灭或伪变造证据、引诱贿买证人作伪证、帮助被告人转移赃款赃物。
对于知晓的被告人接受委托之前的“恶行”,你必须得保密,对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谎言欺骗,你也只能是消极的不说明、不支持、不揭发;在接受委托之后,如果被告人有可能实施“新恶行”的,即便是法律,也只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揭发检举,此时,你可以选择解除委托关系,拒绝为其继续进行辩护。

比如,以为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的观点陈述,是天马行空、随心所欲的表达,是可以不顾及任何人包括被告人感受的法律宣讲,是向旁听公众发表的激情演讲,甚至于是可以随意地宣扬自己政治和法律理想的舞台,不满意时还可以诉诸于新闻媒体或社会舆论。
陈瑞华教授说,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保持对法庭的基本尊重,是向法官进行有理有据的申辩和论证,而不是向旁观者搞政治演说,也不是向公众发表观点,也不仅仅是在发表本方辩护意见,是要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辩护的目的,不是形式上的抗辩,而是要说服法官裁判者接受辩护主张,这才是辩护活动的真正归宿。
比如,我总以为,只有打赢了官司的律师,才称得上是好律师。
张思之大律师说,一时败于诉讼,不是病,不足畏;因案败于失格,属大患,实可怖。在现实中,有些官司是应该打赢的,而有些官司是不应该打赢的。打赢了该打赢的,司法公正会得到实现;打赢了不该打赢的,司法公正会得到玷污。赢当其赢,输当其输。只要律师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了,整个诉讼程序没有受到外界的不正常干扰,就不应该用输赢来评价律师。

比如,以前也曾有过律师替坏人说话,律师也是坏人帮凶的想法。
有人的地方,有价值评价存在的地方,有特定管理秩序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好人坏人之分。好人之所以好,是因为他们遵守当地的主流的、普世的价值观,是当时秩序的维护者,但它并不一定代表正义;坏人之所以坏,是因为他们不遵守当地的主流的、普世的价值观,是当时秩序的破坏者,但它并不一定就是魔鬼。
在某些情况下,当权力者随意到无论你是否愿意,是否主动,都会将好人随意地变成坏人时,保障坏人能够得以公正的审判,也就成为了每个人的最后保障。
当公诉方无法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自己也无法正常行使自己权利时,律师就成为了唯一的依靠。

田文昌律师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其并不是要对好人有多么的好,而是对坏人的审判有多少公正。所以说,即便是与我们主流思想不一样的坏人,也应该在阳光下受到公正的审判。
法治的实现,依赖的是党委、政府、公、检、法、司、律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独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田文昌律师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这句话出现在律师制度重建恢复特定时代,当时可以让人振聋发聩,在今天来看的话就稍有偏颇,需要修正。

对于有律师参与的诉讼,如果不能实现有效辩护,也并不一定就是公平正义的。
是否可以这样说:没有律师(当事人)有效辩护就不可能实现法治?
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来源于:《我是律师》、《刑事辩护的理念》和《田文昌谈律师》,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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