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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如果想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这五个小问题,知道不?

 木林随笔 2022-02-22

关于事故当事人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方面的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虽然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但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笼统和零散。

为了能给朋友们说明这个问题,木林结合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规范的内容,现第五个方面的问题结如下,和朋友们探讨交流,敬请批评指正。

一是,谁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事故各方当事人,或者由其出具了相应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必须有相关纸质证明予以证明的)代其履行当事人权利。

二是,当事人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去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材料?

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之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查阅,超过多长时间后就不能再查阅,但肯定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

一般情况下,因为民事纠纷解决在诉讼时效问题有相应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能很快就会来查阅复制。

例外情况是,当事人不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又想要查阅复制案卷的,此时,可能就得参考《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案卷应该保管的期限来执行。

如简易程序事故,从结案后的第二年起不超过3年。普通的一般程序案卷,从结案后的第二年起不超过20年。肇事人被终身禁驾的,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事故案卷,会长期保管。

三是,除过纸质申请书外,当事人及经其授权的代理人能否通过口头或电子等其他方式提出查阅复制请求?

不能!

即便不会写字,也不能采用口头提出的方式查阅,至于电子邮箱、微信、QQ等网络电子联络工具,目前也不会被接受,只能采用书面申请书的方式来提出。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查阅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写明需要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

对于某些试点以及发达地区来讲,因为已经开始试行事故处理的外网上实时查阅跟进,以及事故认定书外网公开的,当事人可使用专用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开网站进行查询的,可以自行设法随时保存能够查阅到的证据材料。其它符合条件但未在网上公开证据材料的查阅,依然得使用书面申请,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查阅复制所有的案卷材料吗?

不一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简易程序的案卷材料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几乎都能查阅复制。一般程序的案卷,会被分为正卷和副卷,即便法院、检察院需要调取案卷的,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和说明的,也只能调取到正卷,副卷一般情况下只存档不调阅。

事故案卷中,某个法律文书应当归入正卷还是副卷,在相关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查阅。

可以查阅复制的案卷证据材料中,并不只有纸质材料,当然也包括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绝对不能查阅的内容有哪些?

首先,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绝对不能查阅。即便检察院、法院调卷,也应该对证人要求保密的相关内容按特殊程序和要求提供,并且要特别注明不得公开。这既是对证人人身及生活的保护,更是鼓励证人参与案件办理的必然要求,维护人与人之间的良好信赖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保障。

其次,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能查阅。关于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由具有保密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注明。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也会遇到军人与地方人员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部队的番号就属于军事秘密,军人的很多与军队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是秘密,需要注意。

第三,涉及商业秘密的,并非是绝对不能查阅,是相对不能查阅。不能查阅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可能保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且必须是相关权利人能够证明对其有规范的保密措施,如建立有保密制度,签订有保密协议,以及有规范的保密范围等。

第四,调查所取得的可能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并不以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为前提,而是要求民警在排除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信息后,对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通过与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的损害赔偿处理是否有关系来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且不影响对方当事人后续工作生活的,可以查阅;无关紧要的,或者不影响后继处理和赔偿的,不予查阅。

对于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除过对方当事人起诉必须要有的信息(如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电话等)外,是否可以告知对方当事人还有一些事故当事人的信息,因为对方要求保密,不便于提供,但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出函调阅。

当然了,对于前面证人要求保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虽然当事人自己不能查阅,但在诉讼中,仍然可以申请法院代为查阅。

网络小文,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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