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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C1照,实习期内独自开车上高速,出事,商业保险会赔吗?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近期,看到几个驾照还在实习期内出事故,商业保险公司在赔偿问题上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例。
今天,我们来学习和探讨一下这个案例:驾驶人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商业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

简要案情:2015年6月27日,某公司员工杨某实习期内且无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在情况下,独自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某公司请求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时,遭拒,因此而诉之法院【案例来源①】。
原告某公司诉称:杨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法驾证,并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上所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免责情形,拒赔理由不成立。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5条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杨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况且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某公司对投保单中保险公司履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盖章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是,双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关于驾驶人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
二是,双方保险条款中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资格的情形”的兜底条款,但不应对条款的解释做扩大解释。驾驶人杨某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是,杨某违反的只是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第2款,但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杨某只是应当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由交管部门对杨某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与保险公司的拒赔并无任何联系,不能认定其无有效驾驶资格,不应作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依据。
最终,判决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实习期内驾车,在高速发生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直接出具的格式条款,还是协商约定后增加的非格式条款。即便是非格式条款,依然要约定明确,没有歧义。
二是,对于合同中存在的格式免责条款及其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知晓,以及知晓的程度,在理解上是否有歧义,双方是否对歧义进行过明确的认识统一,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用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
三是,保险公司如果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只需要在合同文本中,用不同的字体和颜色,作出与合同文本中其他绝大多数字体和颜色不同区别的明显提示即可,不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观点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免责条款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资格的情形”等模糊用语作为兜底条款的话,依然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四是,保险公司如果将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不只是要在合同中对该免责条款在字体和颜色上作出区别提示,还必须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从该案来看,“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是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中的规定,其在作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内容时,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特别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参考资料:案例来源①: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保险纠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观点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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