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何交税? 一、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包含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呢?各地方税务局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解答: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浙江省税务局解答:........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企业股权转让,而属于一种财产转让,不应当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但实际执行还应当以地方税务局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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