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犯罪嫌疑人麻某钢微信头像(来源:南京刑事) 首先来看我国《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现行《刑法》(2017年)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依据刑法规定,属于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情形,追诉时效最长20年。 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案案发后,警方立即予以立案,只是限于当年的侦破技术条件,未能抓到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刑法》,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了,便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网传疑似嫌疑人麻某钢指认现场照片(网络图片)。 但本案发生于1992年。现行《刑法》于1997年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该案应适用当时的《刑法》(1979年)。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比上述两个新旧法条可见,在不受追诉期限的条件上,2017年刑法规定是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1979年刑法规定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1979年《刑法》是要“抓到人”才不受限制;1997年《刑法》是“只要立案”就可不受限制。 1992年案发之后,虽然南京警方已经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侦查,但一直没有破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就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该案就不能发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既然犯罪嫌疑人麻某钢当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他是不是就可能不被追究刑责、逍遥法外了? 笔者认为:不可能,麻某钢一定被追诉。 1979年《刑法》第76条第4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即使适用当时的刑法,还有一条兜底条款: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不会核准呢? 根据最高检以往核准的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例来看,核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曾层报最高检核准过一起超过追诉期限的恶性案件,用1979年的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诉。 1996年3月15日,深圳市宝安塘头发生一宗入室抢劫杀人惨案,时任塘头村某领导的妻子在家中被害身亡,四名嫌疑人中的三人先后受到法律制裁,惟独一名嫌疑人杳无踪迹,潜逃长达22年,直到2018年3月8日才被抓获。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就遭遇到追诉时效的问题——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如果因为嫌疑人的逃避侦查行为而使得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是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 经最高检核准同意,2018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这名嫌疑人依法提起了公诉。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例来看,强奸、杀害南医大女大学生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巨大,麻某钢被追诉的可能性,可以说没有悬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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