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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对“通信中断”的量刑标准

 泓法刑辩战队 2022-02-25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

“通信中断”的量刑标准

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汽车到本市越秀区中山五路动漫星城的地下停车场,后乘无人监管之机,在负一、二层盗剪得某通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馈线共540米(价值人民币3554.4元),致使信号中断,并使动漫星城的负一、二、三层公共区城和店铺的手机通话和上网受到影响。得手后,上述被告人驾驶上述车辆将赃物拉去销赃并获得赃款人民币4000多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各自分得赃款900元。

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才九现上述馈线被盗窃,截止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上述盗窃行为,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严重后果”。

笔者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被告人虽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经审理查明被盗剪的馈线是“正在使用”的,而非废线,因此,对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性争议不大。本案最主要的焦点在于两被告人的行为对通信中断的影响是否达到“严重后果”,因为这将影响着不同的量刑结果。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中对于犯罪行为是造成一般“危害公共安全”还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标准在于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而造成通信中断影响的用户数量及时长。确定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后,经认真研究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出具的《被盗损失情况说明》(注:该《说明》显示本案从馈线被盗至修复完成跨度共15天,时间轨迹为2019年4月27日晚案发-4月29日因有客户投诉信号不好通信公司发现馈线被盗-5月5日通信公司报案并向动漫星城提交施工申请-之后因施工工人保险保额问题与动漫星城沟通-5月10日通过审核-5月12日施工完成。每天有1600人通信受影响,15天共造成24000人通话上网受影响。)笔者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通信公司出具的《被盗损失情况说明》不具有客观性,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从客观上讲,被告人从2019年4月27日当晚作案,到2019年4月29日才有客户打电话到客服中心投诉,证明被告人盗剪馈线的行为并未给动漫星城的信号中断造成严重影响,否则,如按照通信公司的情况说明所称的每天1600人受信号影响,不可能事隔两日才有人投诉。

其次,通信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未及时对信号故障进行抢修造成的信号故障影响后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通信公司在2019年4月29日接到客户投诉后直到2019年5月5日才到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因施工工人保险保额问题与动漫星城沟通直到5月12日才恢复施工,辩护人认为因通信公司延误报案及工人保险问题造成的影响并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该时段不应计入被告人对通信影响的计算时间。如将整个期间15天来计算影响程度,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严重后果”证据不足,其法定刑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从案发地点来看,动漫星城属于商业中心,主要人流是购物娱乐及路过的流动人群,信号中断对于流动人群的影响比固定住宅区相对较小,请在量刑时也考虑该因素。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通信公司实际修复时间较短,虽然入场抢修需要时间,但通信公司与动漫星城之间自五一假期开始至5月12日之前的沟通、准备时间已远超出合理期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剪馈线行为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据此判决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由于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讯设施,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在量刑标准上较重。但笔者认为,对于该罪名量刑的法律适用,不应机械的采纳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用户数量及时长的说明。本案中,由于被害单位怠于及时报案及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未及时抢修的时间,不应计入被告人所造成通信影响的时间,而应以被告人盗剪馈线后客观上维修所需合理时间进行实际计算,才能够准确评价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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