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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一男子在酒店房间与女网友见面,并发生了关系,民警查处后,以系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拘留15天...

 Loading69 2022-02-28
广东韶关,一男子在酒店房间与女网友见面,并发生了关系,民警查处后,以系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拘留15天、并处罚款5千元的处罚。事发后,男子不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韶关武江区法院)
 
29岁男子刘某,从事互联网工作,平时喜欢上网。刘某在网上认识女子陈某后,与陈某私加为微信好友。

之后,刘某帮陈某订票,陈某从湖南乘坐高铁到韶关与刘某见面。二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刘某被民警查获后,他辩解说,自己不是嫖娼,理由是没有达成合意、没有金钱交易,但是民警并没有采纳刘某的理由。随后民警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发后,刘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其实刘某的起诉,是行政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处罚单位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换而言之,本案中的处罚单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是在嫖娼,对其处罚是合法的。
 
在法庭上,处罚单位提供了以下证据与法律依据:

1、民警将刘某抓获时,刘某正在与陈某发生关系,二人不是恋爱关系。以上说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
 
2、根据二人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在直播间为陈某刷礼物,陈某就同意与其见面。这时二人已达成卖淫嫖娼合意了,刘某支付钱财向陈某刷礼物,实际上是一种支付嫖资的方式。

3、警方认为,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主体之间达成淫嫖娼意向、支付了钱财、着手实施了,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单处5百元以下罚款。

这样看来,处罚单位对刘某的处罚决定,好像没有问题,刘某与陈某不是恋爱关系,还支付了钱财(刷礼物),这不就是嫖娼么?
 
然而,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并不会只听一边的辩解。随后刘某为自己提出了辩解:
 
其一、自己并没有和陈某协商过卖淫嫖娼,刷礼物,只是为了让陈某答应与自己见面,两人并不是嫖娼关系。
 
其二、两人发生关系前,也没有向陈某另外支付钱财。

其三、两人发生关系是男女之间情投意合而为之,没有违法。
 
从刘某的辩解来看,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刘某刷礼物,只是为了见面,即没有议定价格,也没有达向卖淫嫖娼的合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刘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撤销被告对刘某的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最后,行政法不仅规范老百姓,同时也在规范处罚单位。更重要的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能够正确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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