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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冬奥会使用Prada雪板,为什么会遇上麻烦?

 昵称zAZmJozG 2022-02-28

本文来源于“懒熊体育”,致谢!

本文作者:陈锋

北京冬奥会期间,美国女子单板选手Julia Marino因伤退出大跳台比赛,她自己说还有一个原因是国际奥委会不让她再用Prada雪板,要么更换雪板、要么遮挡logo。

这一限制与《奥林匹克宪章》Rule 40(第40条)有关,也涉及Rule 50的相关规定。参赛运动员、国家奥委会或国际体联都应该遵守《宪章》的规定。

我曾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品牌保护团队负责人,从事赛时执行Rule 40和Rule 50的工作,可把其中的原由从头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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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da这块雪板,市售价为3600美元。

01
代言的“松绑”

Julia Marino在比赛中使用Prada雪板,很显然在为该品牌代言,这涉及《宪章》Rule 40的适用。原先Rule 40规定,奥运会赛时,参赛人员不得允许自己个人、名字、照片或运动形象被用于广告目的,特别是运动员,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批准。国际奥委会的批准只针对奥运赞助商,特别是国际奥委会的全球合作伙伴,而像Prada这样的非奥运赞助商,自然无法得到豁免。

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奥运会赛时必然是参赛运动员代言的黄金时期,不加限制将造成广告铺天盖地的商业氛围,影响奥运会的非商业化形象。再者,非奥运赞助商用参赛运动员的形象代言,会使公众产生非赞助商与奥运会有联系的误解,干扰或削弱奥运赞助商的营销效果,这就是体育商业开发中所指责的隐性营销行为。

但是,这种限制却对运动员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运动员经过多年的刻苦训练和赛场上的拼搏,形象权才造就了今天的商业价值。在奥运会赛时黄金期不能做代言,运动员的赞助收入必然减少。损害运动员的利益,必然对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事业带来不利影响。 

德国运动员对此事推波助澜,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他们状告德国奥委会,主张奥运会期间的代言限制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德国卡特尔监管部门认为,这是国际奥委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企业的营销活动,虽然具有合理的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保护赞助商权益的目的,但限制方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应做出调整。

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2013年上台后也更加重视运动员的利益,主张应在提高运动员收入和保护赞助商的权益之间做好平衡。因此,《宪章》Rule 40做了修改,为运动员代言“松了绑”,由“原则上运动员不可以在奥运会赛时做代言”变成“根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确定的原则,参赛运动员可以为赞助商代言”。

在此案中,所指的原则主要涉及清洁场馆原则和装备生产商品牌露出的原则。

02
清洁场馆(clean venues)

奥运会与其他赛事不同点之一是实行清洁场馆原则。这个清洁场馆与洁净卫生的比赛环境没有一毛钱关系,而是为了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保护赞助商权益采取的另一个措施。

比赛场馆是观众最为集中、转播镜头聚焦的场所,不但曝光度高,还与赛事产生密切联系,赛事的观众和粉丝易成为露出品牌的潜在消费者。因此,大型赛事不允许非赞助商的品牌在赛场出现,以免他们蹭赛事热点、无端获利,并使观众产生混淆和影响赞助商的营销效果。

在防范非赞助商品牌露出方面,奥运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不光是场馆内不能出现非赞助商广告或品牌露出,甚至连场馆使用的非赞助商产品上的标识也要遮盖,例如,如果使用的家具或空调不是赞助商的产品,这些产品的标识都会被胶条遮住。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奥委会要求遮挡Prada logo的原因,因为该品牌不是北京冬奥会的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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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赛场上,基本看不到赞助商标识。

为了防止过度商业化,清洁场馆的要求并没有到此为止。与其他赛事比赛场地周围和运动员的服装上布满赞助商logo的情况不同,在奥运会比赛场地(Field of Play)和比赛场地能够观望到的区域,包括场馆的上空,不允许出现任何商业广告或品牌露出,赞助商的品牌也不能“幸免”。

因此,在比赛场地的四周,我们只能看到奥运会的景观形象,这也形成了奥运会与其他赛事的重要区别。当然,赞助商为奥运会做出的贡献也不能忽略,在场馆的入口处或其他公共区域会竖立载有赞助商标识的识别牌,表示对赞助商的鸣谢。

可想而知,在如此严苛的规则下,怎能允许大跳台运动员在完成空翻、转体和抓板等动作时,使用的雪板在比赛场地的上空展现Prada logo?这是严重违反清洁场馆原则的行为。

03
体育用品生产商的品牌露出

除环境治理外,《宪章》Rule 50对参赛人员也提出了要求。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展示,或其穿着的服装和使用的装备也不得带有任何形式的公关宣传或商业信息。但考虑到体育用品生产商为体育事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国际奥委会与世界体育用品工业联盟签订了协议,允许奥运会参赛人员的服装或装备上出现生产商的标识,但该标识应为产品的通常标识,不得为广告目的而过于凸显。

这是《宪章》Rule 50为世界体育用品工业联盟成员企业开的口子,非成员企业没有这样的待遇,其标识不允许在服装或装备上出现,无论是运动员个人、运动队还是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赞助商。其他赛事运动员服装上肉眼可见的赞助商logo,在奥运赛场消失了。

Prada不是运动装备品牌,更不是世界体育用品工业联盟的成员单位,仅作为运动员个人或运动队赞助商的品牌,在装备上展示其logo,显然违反了《宪章》Rule 50的规定。

至于该运动员在之前几天的坡面障碍技巧比赛中使用同样雪板并获得银牌,其原因不得而知。但该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奥委会,应在赛前对运动员的服装和装备是否符合《宪章》Rule 50规定进行检查;赛时,国际体联也应该对所有参赛运动员的服装和装备进行检查。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mFUt-uamRL-EgTGacyExQ

陈锋

高级顾问

陈锋,采安高级顾问,法学博士、英语硕士。陈博士以体育法为专业研究方向,谙熟大型体育赛事的商业运行模式和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体育赞助、商品特许经营、品牌保护和合同管理经验,全程参与北京奥运会、南京青奥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和商业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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