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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路灯电缆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泓法刑辩战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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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笔者近日承办一起法援案件,被告人于某一风高月黑之夜晚,将某一路段相邻50米的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剪断,并卖给废品收购站,公安机关鉴定该电缆线的价值为3000余元,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被告人逮捕,之后又起诉至法院,一审审理阶段法援处指派笔者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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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争议

笔者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情绪激动,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完全无法接受,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定性,是否适当?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到底定性为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78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子设备。

依据该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盗窃的电缆,是处于运行中电力设备,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以照明的路灯的损坏,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足于危害公共安全,不应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而应以盗窃罪对嫌疑人定罪处罚。

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嫌疑人破坏电缆能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由《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见,只有被告人的破坏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能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而公共安全强调的是侵犯对象和危害后果的无法预料性和难以控制性,以及范围的广泛性。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还要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破坏后果等来综合分析。

03

亲办案例分析

笔者至法院阅卷后,认为该案的被告人构成了盗窃罪,而并非破坏电力设备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破坏的电缆是一条宽阔的单向四车道马路一侧路灯的,相隔50米的路灯电缆,该路段路两侧均有路灯,被告人破坏一侧路灯,马路另一侧路灯仍然正常照明,另一侧路灯足可以保障光线的充足,不会因一侧路灯没电,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侧路灯熄灭、变暗,并不必然会引发交通事故,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能全部归结于没有路灯照明。路灯电缆破坏后,路灯不亮,意味着该路段已无通电,不通电的电缆裸露的线头,不会引发触电事故的发生,不会侵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不能引起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二、被告人的行为以盗窃罪评价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118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非常严厉,如果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起刑点为三年以上的重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远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能机械地认为偷盗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行为,就必然危害公共安全,从而机械判定偷盗使用中的电缆就一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能使犯罪行为的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的破坏行为造成影响范围小(50)、财产损失不大(3000余元)、对公共安全危害显著轻微等情况,不宜直接适用破坏电力设备罪,容易造成罪刑失衡。而应以盗窃罪对当事人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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