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很多法定量刑情节的调整,编者将分散在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整理归纳如下 一、何谓法定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以刑法是否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第三款)。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二款)。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二款)。 4.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 5、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67条第三款)。 6.立功(刑法第68条)。 7、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7条之一)。 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 9、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17条之一)。 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10、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1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六、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七、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1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1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九、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十、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2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一 刑法总则 (一)《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二)刑事责任年龄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第十七条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 (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六)自首、立功 二 刑法分则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六)《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八)《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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