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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新办理的手机号,结果在多个App上显示“该号码已注册”,怎么回事?

 葡萄前峰 2022-02-28

新手机卡到手后

在常用软件上绑定

结果发现号码有使用痕迹

这打开方式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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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程中出售客户信息


王某为某通信运营商的员工,工作期间为客户提供上门办理手机卡服务。客户下单后,王某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客户指定的地点。

工作期间,王某在开完手机卡后,以验卡的名义,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上家,上家用客户的手机号码申请注册微信、淘宝、京东、苏宁易购、抖音、快手等各类App账号,之后利用王某发来的验证码完成注册。

每注册成功一个新账号,王某可获得几元至二十几元不等的“好处费”。东窗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2021年5月至7月间,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后,将该案移交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通信运营商员工身份,出售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内容符合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且是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同时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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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些犯罪分子在收集、提供、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相交织,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广大消费者在办理手机卡时,一定要紧盯业务员的操作流程,尽量使用自己的手机验卡,防止信息被盗。如各类App账号非本人注册,及时注销或更改密码。各大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员工的教育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通信、物流、银行、电商等行业的员工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职业操守,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泄露、出售客户数据。

【文章来源:秦淮法院、CCTV今日说法,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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