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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计划 ‖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瀚文君 2022-02-28

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

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左宁老师2022年《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左宁老师的刑事诉讼法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拘传 & 传唤

区别

拘传

传唤

性质不同

强制措施

不是

强制措施

强制力不同

具有

强制性

不具有

强制性

对象不同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证》《拘传票》

《传唤通知书》

【注意】

  1. 可以口头传唤,不能口头拘传

  2. 证人既不能拘传,也不能传唤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也可以没收保证金重新交纳保证金

★判断监视居住的地点

  1. 判断是否有家

    没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判断是否国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3. 判断是否在侦查阶段

  4. 判断是否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家+国恐+侦查+批准

★审查批准逮捕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甲、乙、丙3人共同盗窃一案时,发现本案系共同犯罪,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共同犯罪不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而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向其辩护律师反映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其辩护律师反映案情不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属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3.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并且和其它证据矛盾,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并且和其它证据矛盾说明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刑讯逼供(重复性供述),属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4.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能自行补充侦查,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发现漏人的处理

  1. 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⑴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⑵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 审查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 ➡ 侦查部门)

    ⑴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⑵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总结】逮捕的变更(审判阶段):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

★应当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总结】应当建议: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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