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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 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个程序中如何转换及限制?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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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个程序中如何转换及限制?

【回答】

一,和解转为重整。法院受理破产和解申请后,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对于具有再生希望和价值的债务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转为重整程序。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程序转换的裁定。建议以上程序转换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应由6个月缩短至4个月。

二,重整转为和解。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了破产和解的合意,并主动申请转为和解程序,法院可以许可程序转换的申请。债务人应在申请程序转换的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三,清算转为和解、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达成清算向和解的程序转换,同时应提交和解协议的草案。在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也可提出后续的重整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不得向和解、重整程序转换。

【理由】

一,和解转为重整之理由分析。

其一,和解转为重整符合拯救债务人的立法追求。虽都为破产预防制度,但重整重在拯救,和解重在清偿。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债权如何得到有效清偿而非债务人的生死存亡。[李永军:《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及价值考量》,载《私法研究》2002年第2期。]在破产法越来越转为“社会本位”的今天,和解向重整的转换符合了破产法的再生主义理念。其二,重整是较和解更为高级的再生手段,和解转为重整后具有成功拯救债务人的可能性。在重整程序中,不仅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被限以满足债务人日常经营之需,且在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推动程序顺利推进。对于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即使和解失败,也存在重整成功的可能。申言之,虽破产重整、和解均为破产预防制度,但二者效力差异巨大,当第三人对破产制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提起的程序也不一定最利于债务人的挽救,[王欣新:《破产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00页。]立法允许和解向重整的转化可以起到更佳的拯救效果,将破产当事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其三,他国立法和我国司法实务中均存在和解向重整转换的先例。比较法视野下,法国曾实行“和解前置主义”,[法国《困境企业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2条、第4条。]在重整或清算前须先进行司法强制和解,自然允许和解失败后向重整的转化。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和解转为重整的成功案例,为相应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疑难案件实务应对》,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其四,禁止和解向重整程序的转换不利于和解功能的发挥。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选择和解程序只存在成功和宣告破产两种结果。若不是对和解成功十拿九稳,债务人会更倾向于选择能有效恢复债务人经营能力的重整制度,大大降低了和解制度的适用率。[邹海林:《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若和解失败后仍存在向重整转化的可能,能提升债务人申请和解程序的信心和可能。

程序转换后,为防止程序过分拖延,应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进行压缩。在和解过程中,破产当事人已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了初步协商,对企业财务状况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但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涉及对企业经营方案的拟定等复杂问题,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宜缩短至自法院裁定程序转为重整起四个月内,且不得延期。

第二,重整转为和解之理由分析。

学界普遍认为重整程序有排除和解程序适用的效力,否定重整程序向和解转换的可行性,此观点有简化问题之嫌。[邹海林:《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对此,本书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重整程序失败后再转为和解,学界观点确有道理。重整程序较和解对债务人的拯救更为有力,若经过重整中多方主体多次谈判、限制担保债权的行使、公权力介入以及一系列经营措施都无法挽救债务人,和解程序事后力挽狂澜的概率也微乎其微。另外,经过在先成本高昂、周期漫长的重整程序,债务人财产大大缩水,若再转为和解程序,一旦担保债权人优先行使自身权利,可分配财产则所剩无几。该种情况下的程序转换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又违背了程序经济原则,已无意义。

但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和解转为重整仍具可行性。在最初申请破产程序时,破产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制度可能不甚了解,难以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通过重整初期多方的沟通和磋商,若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破产和解的合意,并主动申请转为和解程序,法院可以许可程序转换的申请。理由在于:首先,债务人此时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费用对债务人财产的折耗较少,和解程序具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其次,此时重整计划尚未生效,此举并不涉及对已清偿债务的撤销或违背重整计划等棘手问题。[牛超群:《破产程序转换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最后,和解较重整程序具有成本低、灵活简便、周期短等天然优势,可能更符合债务人自身状况。若在债权人、债务人确定达成程序转换的意思合意下,公权力对此不宜作出太多干涉。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70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78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79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88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93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95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99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03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104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审判纪要》

24条  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俄罗斯联邦无能力支付法》

150条  在仲裁法院审理破产协议的任何阶段,债务人、其他破产债权人,以及被授权机关,有权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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