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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1年度破产法治报告(下)

 花树3377 2022-03-01
受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委托,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共同组成课题组,经检索分析2021年度山东省破产相关数据,并进行实地调研,近日课题组完成《山东省2021年度破产法治报告》。

课题组成员:

丁   燕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

陈   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神维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刘圆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张    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孔凡诚  青岛大学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

徐澄茵  青岛大学法学院2021级研究生,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

李润凡  青岛大学法学院2021级研究生,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

白壮华  青岛大学法学院2021级研究生,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

刘鑫莉  青岛大学法学院2021级研究生,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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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1年度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一) 破产案件月度审查情况

(二) 破产案件类型情况

(三) 破产案件地域分布情

(四) 破产案件申请情况

(五) 破产案件审查期限情况

(六) 破产案件受理情况

(七) 破产案件管辖情况

(八) 破产管理人选任情况

(九) 破产案件审结情况

(十) 其他情况

二、 2021山东省破产企业情况分析

(一) 破产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二) 破产企业类型情况

(三) 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

(四) 小结

三、 2021年度破产法律文件发布情况分析

(一) 破产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汇总

(二) 省内各市发文数量及发文主体情况

(三) 发布文件具体内容分析

四、 2021山东省破产典型案例

(一) 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

(二)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三) 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三、2021年度破产法律文件发布情况分析

(一)破产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汇总

本课题组收集整理2021年山东省内各法院出台的与破产审理有关的规则,收集方法如下:首先在山东省内各市中级法院以及市辖区、县级市、县法院官方网站搜索引擎内输入“破产”“重整”以及“管理人”进行检索,同时就各法院“营商环境”栏目下公布的各级法律规则文件进行对照检验,最后通过检索得到山东省及省内12个市及各市辖区、县级市、县在2021年印发的规定、办法、会议纪要等文件共计89件,并标注了相应文件精确到日的印发时间;如相应文件存在文件号则均已注明,不存在或无法确定文件号的以“-”作标记,整理记载文件发布主体情况,从而汇总完成2021年山东省破产规则发布统计表(表2)如下:

2021年山东省破产规范性文件发布统计表(表2)

发文地方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布主体

济南市

济南破产法庭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的通知2021.8.9

济中法破[2021]1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试行企业注销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9.10

济行审字[2021]31号

济南市行政审批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专题会议纪要 2021.10.18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解决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专题会议纪要 2021.10.18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专窗通办”专题会议纪要 2021.8.5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指导意见 2021.8.17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历下区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1.11.22

历下政办字[2021]12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规程(试行) 2021.11.30

济历下法[2021]50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 2021.9.30

济中区法[2021]24号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槐荫区

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21.9.17

济槐法发[2021]29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1.10.13

槐政办字[2021]9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疫情防期间妥善处理破产案件的相关意见 2021.9.15

济槐法发[2021]28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阳区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21.8.26

济阳法发〔2021〕2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措施(试行) 2021.8.26

济阳法发〔2021〕4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意见(试行) 2021.8.27

济阳法发〔2021〕11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宜的意见》的通知 2021.4.22

青中法联[2021]2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2021.10.29

青中法〔2021〕80 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0.29

青中法〔2021〕81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 2021.11.1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2021.12.24

青中法〔2021〕103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实施意见 2021.11.26

青中法联 〔2021〕3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关于联合推进破产审判完善金融措施的实施意见 2021.11.26

青中法联 〔2021〕4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

黄岛区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会商纪要》2021.12.13

青黄法联[2021]4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自贸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


《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识别会商纪要》2021.11.18

青黄法联[2021]3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区区改局、黄岛区工商局、黄岛区新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发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的规定(试行)》2021.10.23

青黄法发〔2021〕55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管理人报酬及破产费用的办法(试行)》2021.10.23

青黄法发〔2021〕56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2021.8.31

青黄法发〔2021〕4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21.10.23

青黄法发〔2021〕57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规定》2021.10.23

青黄法发〔2021〕54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胶州市

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12.23

-

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

淄博市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4.16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中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规范操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完善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运行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中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组织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专项审计的工作指引(试行)2021.12.24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枣庄市

关于印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及快速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6.18

枣中法办[2021]7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6.18

枣中法办[2021]8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6.18

枣中法办[2021]9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询价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6.18

枣中法办[2021]10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10.29

枣中法[2021]69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21.9.9

枣中法[2021]53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滕州市

滕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办法 2021.8.23

-

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及快速审理规程(试行) 2021.8.23

-

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2021.8.23

-

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规程(试行) 2021.8.23

-

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询价操作办法(试行) 2021.8.23

-

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东营市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1.21

东中法〔2021〕4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2021.2.20

东中法〔2021〕9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2021.10.30

东中法〔2021〕55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10.30

东中法〔2021〕57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10.30

东中法〔2021〕58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级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2021.10.30

东中法〔2021〕59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2021.10.30

东中法〔2021〕60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10.30

东中法〔2021〕61 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区

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立案指南 2021.2.22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2021.6.17

东区法会发〔2021〕29号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区税务局联合发布


东营区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使用办法 2021.9.30

东区法发〔2021〕57 号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

关于印发《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7.3

济中法办[2021]6号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细则(试行)》 2021.7.6

济中法办[2021]7号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1.8.23

济中法办[2021]19号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城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指标先进典型实施方案 2021.5.31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济宁市任城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1.12.1

济任法发 [2021] 99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汶上县

关于印发《汶上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2021.1.22

汶法〔2021〕4号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

威海市

关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1.8.9

威中法办〔2021〕30 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的管理办法(试行 ) 2021.9.30

威中法办 (2021)41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9.30

威中法办 (2021)44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7.13

威中法办 (2021)21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试行 ) 2021.9.30

威中法办 (2021)43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1.9.30

威中法办 (2021)42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 2021.9.2

威中法办 [2021)36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定 (试行 ) 2021.9.30

威中法办 (2021)40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9.7

日中法发〔2021〕3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 2021.9.7

日中法发〔2021〕2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2021.9.7

日中法发〔2021〕4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考核办法 2021.9.26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2021.9.26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办法 2021.9.24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实施细则(试行) 2021.9.28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2021.10.29

日中法〔2021〕16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州市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7.3

滨中法办〔2021〕13 号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试行) 2021.9.6

滨中法〔2021〕39号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9.14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10.12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

预重整操作指引 2021.12.11

聊中法[2021]27号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8.26

菏中法〔2021〕78 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4.21

鲁高法办〔2021〕14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省内各市发文数量及发文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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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2,按照省、地级市两级行政单位为横坐标,以该地发布规范性文件数量为纵坐标,区分发布主体为市级、区县级,并计算发文总数的平均数与中位数,制作2021山东省内规范性文件发布数量直方图(图25),为方便统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件文件也被归为其中,统计为“市级文件发布数”。从文件发布主体情况来看,规则发布主要分为法院单独发布、法院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以及政府部门单独发布3大类,具体情况列表如下(表3):

文件发布主体情况统计表(3

发文主体

发布数量(件)

占比(%,保留整数)

高级人民法院单独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单独发布

48

54%

中级人民法院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 市税务局联合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 市国资委联合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联合发布

1

1%

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

7

8%

基层法院单独发布

22

25%

基层法院 基层税务局联合发布

1

1%

基层法院 区县级政府联合发布

1

1%

基层法院 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

1

1%

基层法院 区发改局 工信局 新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发布

1

1%

区县级人民政府单独发布

2

3%

共计

89

100%

首先,从整体情况来看,图25显示2021年破产规范性文件发布数量整体呈现井喷势态,达89件之多,济南市及其辖区、青岛市及其辖区、东营市及其辖区在本年度印发的破产相关文件居于前三位,分别为15、15、11件,7个参与统计的省、市印发文件超过或达到平均数,省内仍有5市未查询到2021年度有效规定、规则的发布。以上数据说明2021年山东省各地方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视程度愈发提高,法治化思维已经相当深入,同时山东省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发布也存在地域性不平衡,作为破产法庭所在城市,济南、青岛两市在2021年分别优化了当地破产法律规范,对山东省构建山东破产法治体系起到了带头作用,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日照等地也紧跟其后,但余下各市仍与上述地区存在差距,规则制定的完善程度是地区破产法有效实施地重要因素,而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跨市办案也将成为常态,因此,无论从当地破产法治发展的层面还是山东省破产法治体系建构的方面,都需要各市加强对规则制定的关注。

其次,从发文主体情况来看,图25显示各地市级单位发布文件较多,占全部发文数的69%,而区县级单位发布文件较少,这些文件占据发文总数的31%且主要集中在部分城市。发文主体的具体情况由表3得以细化,表3数据显示,2021年山东省破产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力是中级人民法院,接近67%的文件由中院参与或单独发布,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串联政府部门等其他单位,中级人民法院参与的联合发文共12件,高于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的联合发文数量(4件);基层人民法院是2021年破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另一重要力量,近33%的文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参与或单独发布,这些文件主要集中在部分城市;行政机关也对2021年破产规范性文件发布做出了贡献,共计12件文件由行政机关参与或主导发布,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更倾向于同法院联合发布而非主动发布,仅2件文件由行政机关单独发布,政府在破产法治发展中的主动性仍需加强。

再次,以上数据还表明,2021年山东省各市内区县参与破产规则制定的积极性不同,多数区县级单位参与规则制定的主动性较低。无论基层人民法院还是同级地方政府部门,仅有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存在辖区内的区县级发布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其中青岛、枣庄、济宁的区县级地方文件发布数量占据相应城市文件发布数量约50%左右,区县级文件更是占据济南发文总数的三分之二,为山东省破产规则制定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通过对于发文情况的分析,2021年山东省破产规则制定呈现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为主,区县法院为辅,行政参与较低,地方存在差异,整体向上发展的总趋势,出现了以济南等一批城市为代表的对区县级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新模式。

(三)发布文件具体内容分析

将2021年山东省内印发文件根据内容进行类型化分类,形成“预重整”“府院联动机制”“信用修复”“管理人相关”“破产信息化”“简化审理”“破产涉税”“援助基金”“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执转破”以及“其他”共11个类别。

图片

检索的文件中涉及“预重整”的有6件,发布城市为济南市、枣庄市及滕州区、威海市、聊城市,其中《济南中院破产法庭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系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破产法庭1号文件,也是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出台相关文件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预重整首次出台正式操作指引,这也标志着预重整制度在山东省内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检索的文件中涉及“府院联动机制”的有4件,发布城市为济南、青岛、济宁,其中继2020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2020-07-31)后,历下区、槐荫区就本区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出台相应文件,推进市级规则在辖区落地实行,两区均明确:“建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区法院负责人任副总召集人的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同时对联席会议的召开方式、决策内容、召开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组织召开,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研究解决破产处置工作全局性、整体联动事项,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通知还指出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及意义:“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定期交流'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计划和企业破产工作动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通报全区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为全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研判依据”。上述规则的出台对于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沟通机制常态化、沟通层级明确化、沟通事项类型化、沟通结论成果化,提升山东省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有着不用忽视的良效。

检索文件中涉及“信用修复”的有1件,为济南市关于《解决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纪要就重整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破产重整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与开设、重整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以及久悬户的注销等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实践中广受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推进企业涅槃重生的有效举措。

检索文件中涉及“管理人相关”的有29件,发布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日照、德州、菏泽、淄博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2021年度山东省内多数城市均就管理人选任、考核、履职、报酬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化的规定,规范了山东省内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中的诸多问题,相关规则细分图(图27)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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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27可得知,在2021年山东省内印发的涉及管理人相关规则的全部文件中,与管理人选任与考核相关的文件所占比重最大,涉及地级市最广,共有13件,约占全部文件的45%;涉及管理人工作指引和支持管理人履职的文件次之,分别均有6件,分别各约占全部文件的21%;涉及管理人监管和报酬的文件最少,分别各1件。可见2021年省内更加重视管理人选任与考核的相关法规的制定,这也体现了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印发的鲁高法办[2021]1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后,山东省内各市法院紧跟省高院相关规则的出台完善本市规则的立法指向,其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台两项专门文件规定了管理人的考核办法与选任办法,进一步细致化了管理人资格选任制度,为青岛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了极富成效的方案。

检索文件中涉及“破产信息化”的有10件,其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系全国首部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淄博市也搭建了山东省首个一体化的破产案件信息化工作平台,为山东省内破产信息化审理起到了带头典范作用,山东省2021年印发涉及破产信息化的规范细分图(图2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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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28可知,2021年山东省内印发的涉及破产信息化相关规则的文件中的细则规定仅有1件,占比仅为10%,其余则均为破产网拍及相关规范文件,达9件之多,占比达90%,细则规定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的淄中法〔2021〕38 号《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余9件文件均为涉及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或网络询价的相关文件。说明目前山东省对于破产向信息化的规制方向主要为破产财产拍卖等部分领域,其中东营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起拍价的询价报告异议救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网拍优先原则、整体出售优先原则、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等,为推动破产企业重生、不良资产流转提供了更具效率和价值的途径。淄博市破产审理信息化规则的制定独步于山东省乃至全国,其中建立将法官对破产网络工作平台纳入案件绩效考核、建立信息专报制度等创新制度为全国破产信息化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山东样本。

检索文件中涉及“简化审理”的有5件,发布城市为济南、青岛、枣庄,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起到了制度保障,其中济南市市中区、济阳区、青岛市胶州市在相应地级市出台破产简化审理相关规范后就本辖区的相关规则做的构建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山东省2021年印发涉及“简化审理”的规范细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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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29可知,济南出台涉及简化审理的文件数量与青岛持平,均为2件,占比各占本年度出台的涉及简化审理程序的40%,枣庄略次于以上两市,出台文件2件,占比20%。

2021年6月18日印发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规程(试行)》指出,破产简化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2022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院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中指出,“在2021年全省共有345起案件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平均审理时间压缩到6个月以下,最短用时36天,有效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可见,2021年山东省内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

检索文件中涉及“破产涉税问题”的有4件,发布城市为青岛、东营、日照,涉及“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或“基金”有2件,发布城市均为东营,就破产援助资金的应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上限数额、审批流程、和监管规则均进行了规定,强化了企业破产保障工作,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和管理人积极性,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便利快车道。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有3件,发布城市为青岛、东营、威海,2020年随着海航案件等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山东省也更加重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的构建,相关制度的出台也为山东省内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涉及“执转破”的有3件,发布城市为青岛、威海、滨州,进一步优化了山东省内营商环境,促进了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工作的规范办理。

四、 2021年山东省破产典型案例

(一)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

基本案情:高某系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孙某系原股东。J集团系重整企业,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J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内,高某夫妻向东营中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高某夫妻所负债务均为J集团提供的担保性负债,金额巨大。高某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公户使用,个人分红直接投入企业使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二人均年逾六旬,曾因脑梗、面瘫、心脏病等多次住院治疗,尚有患病的母亲和未成年女儿抚养,每年需要支出的医药费及生活费10万余元,每年收入不足13万元,主要为社保养老金、伤残军人优抚款、占地补偿款等。2021年7月3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于2021年11月15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该案是东营中院承担最高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融合机制调研课题的实证研究成果,也是山东首例免除巨额担保性负债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该案立足“财产调查”和“诚信甄别”两个基点,兼顾企业经营者提供担保的“当时承债能力”、“现时清偿能力”和“经济再生能力”三个要素,从构建公平、诚信、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入手,结合“担保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有效搭建“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议事规则”的衔接机制,并通过网络拍卖、个人数据信托等信息化手段,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合理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益有效保障的双重目的。

该案审理中,东营中院指导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和经营实际,全面梳理债权债务,灵活确定表决规则,调查归集财产线索、审慎甄别诚信状况,创新性开展审理工作。一是完善个人财产调查措施。指定J集团重整案件管理人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管理人,对债务人2012年以来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等财产状况等进行全面审计;采取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托查询等方式,对债务人的母亲、子女等近亲属在中国内陆、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二是全方位甄别诚信状况。突出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要求债务人签署诚信行为承诺书,向全社会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和不诚信行为线索,明确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清理程序随时终结和免责裁定被撤销的后果,结合J集团破产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认定债务人诚信状况良好。三是债务合理豁免。因债务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经济再生能力,将具有人身专属性收入确定为豁免财产。债权人一致同意仅以现有存款和非豁免财产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后,免除剩余债务。四是强化考察监督。债务人在三年考察期内,除遵守行为限制令外,对于豁免财产之外超过10万元部分的收入,50%用于清偿债权;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该案的成功审结,打破了涉破产企业担保案件中“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执行僵局,开辟了企业破产后经营者巨额担保性负债豁免的司法路径,探索出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对于推动从真正意义上破解担保圈,构建公正有序、诚信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以下简称贵和集团)是以造纸为核心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涉及民生供热污水处理、造纸业、化工三大板块。因受互保企业牵连,加之市场周期性低迷、疫情等原因陷入困境,于2020年7月份由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淄博中院批准贵和集团继续生产经营,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有效稳定了职工队伍和上下游市场。贵和集团债权人数超5000家,金融债权超过20家,针对重整程序中的合并重整范围、审计评估结果、重整投资人招募、共益债务等诸多难题,淄博中院先后组织召开三场大型听证会和多场小型听证会,为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搭建了良好平台,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夯实了基础。贵和集团体量较大,淄博中院借助常态府院联动机制,最终确定由政府平台与贵和集团核心业务团队专项组作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11月份,贵和集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在内的所有议案。淄博中院2021年12月31日,贵和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一是市场化选任破产管理人。该案管理人系由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的管理人选任委员会,采用市场化模式选任产生。该案管理人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从贵和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仅历时4个多月,创淄博重整案件办案时限最短。淄博中院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是全国法院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明确赋予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的规范性文件,该做法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债权人是否有权选任管理人”的倡导性要求相符,在2021年全国人大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活动中获得肯定。二是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依法豁免取得实质性突破。贵和集团原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公司员工合计16人为贵和集团担保金融债务约18亿元。淄博中院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倡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平台公司配合、商业谈判补充”这一“四位一体、分层解决、分段化解”的操作模式,协同解决企业破产与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问题,依法豁免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18亿余元,给诚信而不幸的个人企业家重生机会。三是“破产不停产”稳定企业运营。淄博中院聚焦“保市场主体”核心目标,依托“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为主要特点的困境企业司法救治模式,积极推行“破产不停产”。在管理人监督下,采取资金使用提前上报、主要合同提前审核与随时跟踪、重整专项审计等监管方式,由贵和集团继续自行管理经营。重整期间,贵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97亿元,净利润2426万余元,成功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了1500余名员工的就业岗位,有力地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三)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华锐重型装备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泰安地区颇具规模的综合性化工机械制造企业,该企业名下10000吨双动力数控冲压机、36000吨压力机在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受经济下行、行业周期及担保链危机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被迫停止营业,继而引发诉讼,上百起案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企业具有营运价值的优质资产均被查封,存在被分割处置的可能,近300名职工1000余万元的职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通过执行程序受偿无望,反应强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导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坚持“整体出售和价值最大化”原则,最终企业破产财产被同行业企业以6745万元的价格整体购得,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通过执转破机制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化解企业债务5.5亿余元,释放土地资源160余亩,化解执行积案100余件,为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有效路径,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整体处置企业破产财产,一方面提升了资产的整体价值,降低了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财产损耗,提升了债权人的整体受偿比例;另一方面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盘活了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既实现了“产能重整,腾笼换鸟”,也实现了清算功能与重整再生目标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彰显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结语

以上是本课题组对2021年山东省年度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的梳理,现有数据可以呈现出山东省2021年度破产案件审理的全貌,有助于相关法院、破产管理人和投资人、其他机构了解山东省破产案件信息。由于所依据的公开信息和数据与法院内部信息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别,故有关分析结论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欢迎各界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山东省在省内各级法院的带动下,在各地政府机关的协助下,在商业活动主体的支持下,破产法律规范的运用进步明显,破产法治的构建卓有成效,然而地方保护主义、重行政而轻司法的传统仍然未能断绝,齐鲁大地处在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期,这也正是我国破产法发展的一个缩影。伴随着破产法的进一步深入推行,伴随着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日渐成熟、履职能力逐步加强,我们相信山东省破产法治建设即将迎来新的飞跃。我们研究会也始终秉承“拯救、重生、宽容、变革”的宗旨,将坚持每年一度的破产法治报告发布工作,积极普及破产文化。

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课题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课题组成员:丁燕、陈晓、神维东、刘圆圆、张鹏、孔凡诚、徐澄茵、李润凡、白壮华、刘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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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白壮华

制图 | 刘鑫莉

 审核 孔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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