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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会计报告

 新用户12603780 2022-03-01

深情败给时间

编辑 | 兴启于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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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识别附注中要求披露的引起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的事项?

解答:《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单位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中“本年预算收支差额”调节为年度收入费用表中“本期盈余”的信息。《制度》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披露格式和内容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披露格式要求,单位需要识别四类形成“本年预算收支差额”和“本期盈余”差异的重要事项。这四类事项即为收入与预算收入、费用与预算支出确认不一致的事项,具体包括:当期确认为收入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收入、当期确认为预算收入但没有确认为收入、当期确认为费用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支出、当期确认为预算支出但没有确认为费用等四类事项。

(1)当期确认为收入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收入的事项

这一类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入,因此,预算会计中并没有确认为预算收入。这一类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没有计入本年预算收支差额,但应计入本期盈余,因此,应当作为加项调节项。《制度》要求披露的这一类的重要事项包括: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收入,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2)当期确认为预算支出但没有确认为费用的事项

此类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预算会计将发生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支出确认为预算支出,但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并不相应地确认费用,从而形成差异。此类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计入本年预算收支差额,但没有计入本期盈余,因此,应当作为加项调节项。《制度》要求披露的此类的重要事项包括:支付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的支出,为取得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计入物资成本的支出,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的资本性支出,以及偿还借款本息支出。

(3)当期确认为预算收入但没有确认为收入的事项此类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预算会计将发生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入确认为预算收入,但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并不相应地确认收入,从而形成差异。此类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计入本年预算收支差额,但没有计入本期盈余,因此,应当作为减项调节项。《制度》要求披露的此类的重要事项包括:收到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预算收入以及取得借款确认的预算收入。

(4)当期确认为费用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支出的事项此类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费用,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支出,因此,预算会计中并没有确认为预算支出。这一类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没有计入本年预算收支差额,但应计入本期盈余,因此,应当作为减项调节项。《制度》要求披露的此类的重要事项包括: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确认的费用,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确认的资产处置费用(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确认的费用。

2.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7号准则)所称的年度报告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

7号准则规定的“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报告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7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发生调整事项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借方。

(2)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

(3)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报告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

(2)调整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本条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发现差错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会计差错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报告期期初、期末会计报表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报告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

(2)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1】某事业单位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于 2020 年3 月 20 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于 2020 年 4 月10 日完成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单位负责人于 2020 年4 月 17日批准财务报告对外报出,财务报告于 2020 年 4月21 日实际对外公布。单位财务人员于 2020 年 2 月发现,2018 年度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2 万元仍挂在往来中反映,现进行调整。该项差错达到重要性标准。

分析:该项差错属于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按会计调整准则要求应当视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因此该项差错不调整 2019 年相关项目的数额,而应调整 2020 年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借:预收账款             10 000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10 000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10 000

贷:累计盈余             10 000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0 000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10 000

借:非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10 000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累计结转10 000

【案例2】沿用【案例1】,假定 2020年 2 月发现,2019 年度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 2万元仍挂在往来中反映,现进行调整。

【案例3】沿用【案例1】,假定 2020年 2 月发现,2018 年度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 1 万元仍挂在往来中反映,现进行调整。该项差错未达到重要性标准。

分析:上述两项差错属于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差错,按会计调整准则规定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调整报告期报表,因此本例中财务会计分录与预算会计分录同【例 1】,只是该调整分录调整的是 2019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3.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哪些?

解答:

(1)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①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②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③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3)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①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②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③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④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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