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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他人以用车辆堵路方式,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构成强迫交易罪

 律师戈哥 2022-03-02
编者按

本次分享案例涉及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授意他人以用车辆堵路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施工,迫使被害人购买其材料,交易额达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13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与被告人覃某签订道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将达敢到平安村路段8公里处至龙黑屯邓才贵家路等道路维修工程发包给覃某承建。期间,覃某雇请覃某1、覃某2等人的钩机为其工程施工。2019年7月工程竣工后,覃某向A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时,A公司领导认为覃某承建工程未经验收且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未结清全部工程款,覃某与A公司产生矛盾。2019年8月,A公司在兴修建破碎场地机械设备基座项目,覃某有意欲以包工包料每立方米混凝土800元承揽该工程,并找到陈某1(A公司平安项目部项目经理)商谈工程施工相关事宜,之后覃某在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安排覃某1、覃某3等人将工程所需的水泥、沙子、砖头等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期间,覃某1见施工场地往来车辆较多想在施工场地做卖柴油的生意,经与陈某1商量后,到柳州市0元价格购买了一个油罐和一套加油枪并运到施工场地。2019年9月底,A公司辞退陈某1,并指派袁某、王某接手管理该机械设备基座项目建设,覃某遂与王某协商该工程相关事宜,双方因工程价格问题协商未果,A公司遂将工程交由凌某承建。2019年9月30日,覃某1向覃某催要修路工程款,覃某答复称A公司未结清其工程款而无钱付给工程款。覃某1称要以开车堵路的方式向A公司施加压力讨回修路工程款,并要求绿岩公司购买其已运到施工场地的沙子、水泥、油罐等材料。覃某对覃某1的做法表示认同。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覃某1驾驶货车到中间停放,堵住A公司施工的必经之路,致使无法正常施工。后经政府和村委工作人员到现场调解,覃某1要求A公司结清先前修路的工程款及支付已运到施工场地的沙子、水泥、油罐等钱款。为顺利施工,A公司同意与覃某协调解决工程款,并接受覃某提出要求公司购买已运送至施工场地的水泥、沙子、砖头、油罐等材料费。覃某列出材料清单后,10月3日,王某代表A公司向覃某支付了水泥、沙子、砖头材料费36960元,水泥、沙子、砖头运费3000元,油罐费16000元,沙场补贴费4040元,以上共计60000元。款项付清后,覃某通知覃某1将货车移走,并与覃某1协商分配。目前,运至施工场地的水泥、沙子、砖头、油罐等材料,均已被A公司使用。此后期间,覃某多次请求A公司支付道路维修工程款。期间,为覃某雇请的施工人员覃某2、覃某3先后多次到A公司施工现场堵路,以主张结清工程款。为此当地政府多次到场协调解决。2020年6月19日,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查处覃某。同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从覃某、覃某1家中将两人传唤到案,两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案件诉至本院后,A公司出具了关于放弃涉案款项请求权的说明、刑事谅解书材料,表示放弃对被告人主张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目前,被告人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某授意他人以用车辆堵路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施工,迫使被害人购买其材料,交易额达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主张赔偿并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及覃某1运送沙子、水泥、油罐等材料至施工场地,系基于与A公司先前存在承建工程关系及已向A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1告知的事实,本院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授意覃某1以堵路方式主张支付工程款系基于被告人与A公司尚有工程款纠纷的因素,本院以此作为本案量刑的考虑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覃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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