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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司法拍卖那些事儿:法拍税费谁承担?

 万益说法 2022-03-02

司法拍卖中,大家往往容易忽视其中一个环节,即买受人竞买成功或流拍以物抵债后,发现还需要缴纳税费或支付影响办理过户、使用的其他费用,那这些费用到底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本文就将从不动产司法网络拍卖涉及的税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角度具体分析上述问题。

案 例 

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执复16号】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清公司与五吉公司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拍卖五吉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司法网络《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等。众信公司竞拍成功,在办理过户时,法院向五吉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其缴纳所拍卖的涉案土地的税费。五吉公司不服,提出异议、复议,认为按照《拍卖公告》的规定,所有税费应由众信公司承担。

广西高院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买受人众信公司办理司法拍卖标的物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如何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应由被拍卖财产所有人即被执行人五吉公司负担。

虽然《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标的物介绍》中载明:“……该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需由竞买人自行与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所需全部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但是,上述表述仅是针对拍卖标的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包括五吉公司作为土地溢价受益人,以及法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不应包含出卖人承担部分。

众信公司竞买成功并不意味其愿意承担“买卖双方”一切税费,五吉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众信公司在司法拍卖前后承诺其愿意承担五吉公司该承担的税费,故河池中院发出《关于及时对本院成功拍卖的土地缴纳税费的通知》和《关于责令立即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责令涉案土地原所有人即被执行人五吉公司缴纳拍卖涉案土地的税费并无不当。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解析 

一、关于税费的承担

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等情形,本质上是由法院通过网络司法平台,以强制执行方式代为销售的行为。被执行人是出卖方,竞拍人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系买受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

目前,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些法院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直接一刀切,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些法院则根据民事交易自主买卖中税法规定的应当由出卖人、买受人各自应承担的税费规则确定税费承担义务。

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以及2020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明确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况承担全部税费。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二、其他费用的承担

被拍卖的不动产上除了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外,有可能还存在着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应缴、补缴、欠缴的款项及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费用,这些费用亦未在法律中明确由谁来承担。

根据《网拍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依据前述规定,对于其他费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来承担,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实践中,目前大多数法院会直接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亦有法院明确先由买受人垫付,后由买受人向法院提交相关支付凭证,法院在拍卖款中予以扣除,退还给买受人的情形。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不动产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后具体税费缴纳标准概览,供参考:


若您对司法拍卖、以物抵债中税费的承担仍有疑问或正在遇到前述问题,或者认为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中的费用承担条款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该条款的规定,却不知如何处理的,为了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联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万益执行律师将尽全力为您答疑解惑。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ND
作者简介
邓 琪
(实习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

钻研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案件执行

作者简介
吴俞霞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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