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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新用户49272060 2022-03-03
1938年至1988年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开会地点
1936~1988年12月期间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且为联盟内直接选举,苏联1936年宪法还废除了苏联苏维埃全体会议,废除了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设立苏联最高苏维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最高苏维埃平等的由联盟院、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代表的选举比例按照人口划分,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每选区选举代表一人,民族院的代表,按照每个加盟共和国25席,每个自治共和国11席,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自治州)选举代表一人。在最高苏维埃两院中各自选举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则由两院联席选举产生,选举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每一加盟共和国一人,故有所变动)、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的集体国家元首。但直至1938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结束,上述规定才开始生效。
根据苏联1977年宪法[2],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任期由四年改成五年,联盟院仍每个选区选举1人比例组成。民族院则按宪法规定的选举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一自治州5名代表,每一自治专区1名代表,两院内选举与前同,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中的委员由十六人变为二十一人,在本部宪法里规定只有苏联共产党、工会、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组织,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以及部队的军人大会可以提名最高苏维埃代表候选人。
最高苏维埃每年举行例会不少于 2次。最高苏维埃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产生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最高苏维埃还选举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对外代表国家。
1988年至苏联解体
最高苏维埃开会
苏联末期多次修改宪法,政治体制不断变动,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地位、组成人员和职权也相应变化。1988年12月,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修改宪法,在本次修改中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宪法实施,且由原来直接选举最高苏维埃改为间接选举最高苏维埃代表,虽然最高苏维埃仍旧拥有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等职位的权力,但是苏联人大会在最高苏维埃任命后进行批准,并且本次修宪还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改称为最高苏维埃主席。
1989年苏联第一届人大开会,此次人大会议修改了宪法,在地方也设立了人大
1990年3月,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设立苏联总统职位[3],苏联最高苏维埃变成苏联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并且将提名部长会议主席等职位的权力划归总统。1990年12月,改苏联部长会议为苏联内阁,并设立苏联最高仲裁法院。[4]
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9月2~5日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1]。该法规定在新宪法和新的权力机构产生之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代表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仍为两院制,原先的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其代表由各个加盟国共和国议会直接派出联盟院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国院赞同后才生效。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独立国家宣告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
1991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宣布解散,苏联从法律角度正式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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