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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戈哥 2022-03-03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与B公司、C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C集团返还其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A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B公司、C集团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该院裁定冻结C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C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C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B公司、C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C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D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D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B公司、C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B公司、C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A公司遭受损失,D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A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D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华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B公司、C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华A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B公司、C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B公司、C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2020年11月5日,该院裁定解除对C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长三角地区企业面临诸多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企业纠纷案件,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是服务“六稳”“六保”,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使命任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秉持依法文明审判理念,深度分析个案情况,通过将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手段,灵活变更保全方案。此举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效的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局,获得生存时间和发展空间,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了长三角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了民生与就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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