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蜀山区XX南路安居苑XX室。 申请人与合肥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申请人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已按贵院(201X)X民一初字第006X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诉讼中,贵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担保。现特申请贵院解除保全措施,请予准许: 一、对冻结的合肥X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予以解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21号XX家园2幢204室(房地权证合X字第XX0015XX8号)房屋予以解封。
此 致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X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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