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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放了我,我给你取1000元,你去嫖娼!”

 你好122 2022-03-04
江西南昌,男子朱某系无业游民,整日在大学校园内游荡,事发当天,朱某看到大学女生戴某落单,便一路尾随在身后,看到戴某进了卫生间后,朱某四下看了看,眼见无人,便直接跟了进去,对戴某进行猥亵。

情急之下,戴某急中生智,大声喊道“这里随时都有可能有人进来,我可以给你取1000块钱,让你去嫖娼。”冲动的朱某信以为真,便放弃了犯罪的想法,控制着戴某往楼下走去,待走到3楼时,戴某大声呼救,朱某担心被发现,便逃之夭夭。

次日,朱某再次到学校游荡时,被学校保安当场抓获,送往当地派出所。

(案例来源:江西省南昌市红滩区检察院)

朱某28岁的年龄,却整日不务正业,也算是咎由自取!

违法犯罪方面,朱某的行为很好分析,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以拘留、罚款,重则构成强制猥亵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朱某使用暴力、胁迫意外的其他手段,在公共卫生间内,压制戴某反抗,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戴某的大声呼救,朱某的犯罪没有成功,属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因素,构成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民事方面,《民法典》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朱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明显侵犯了戴某的人身权、隐私权,是直接的赔偿主体,然而对于朱某这样身无分文的人来说,赔偿很显然不现实。

那么在朱某无法赔偿的情况下,涉事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呢?

以个人的观点,是需要的!

虽然《民法典》1199-1201条规定的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岁以下,在学校受到侵害的,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成年的大学生来看,学校承担的责任应当从违约、侵权两个角度分析。

其一,违约责任。

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时,已经与学校形成了教育合同关系,学生支付学费后,学校要保证学生公平学习的机会以及基本的人身安全。

这种人身安全,不能强人所难,但例如涉事损坏、管理不到位的基础问题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中虽然没有将大学校园划入公共场所,但作为学校一方来讲,管理着数万人,校园在某种条件下,已经完全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

学校作为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大门口随时登记、楼层按时进行巡逻。

就本案而言,不法分子朱某多次进入校园,说明大学的管理存在漏洞,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当然,鉴于侵权的直接主体是第三人朱某,学校在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朱某进行追偿。

最后,本案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读者朋友们,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和戴莫一样,机智的与对方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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