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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精读,回答您最关心的七个问题

 qiangk4kzk8us4 2022-03-04

20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因此,2022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新的司法解释赋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灵魂,让它活了起来,它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新老刑法规定以及新旧司法解释交替之际,本文帮您梳理一下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两罪处理上的变化。



问题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门槛提高了吗?

回答: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提高了。也就是说我们刑事立案的门槛变高了,立案要求的集资金额从20万以上提高到了100万以上,立案要求的集资对象从30人提高到了150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之前的旧的司法解释,它的立案标准有两个,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立案标准是20万或30人,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100万或150人,而司法实践当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是以自然人结伙犯罪来处理的,一般都是以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即20万或30人来立案的。现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这种区别,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一视同仁,确立了统一的立案标准,这实际上就是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犯罪一般涉及到的吸收金额较大人员较多,动辄上亿上千万,因此,这一条的修改,实际上影响的是吸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人员较少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他们进行了出罪处理,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问题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加重了吗?
回答:答案是肯定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提高了,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吸收几千万和吸收几个亿可能都判10年,但是现在可以突破了。
第二,新增的三个“打折条款”,使得金额不足量刑标准但是符合法定加重情节的,可以升格处理。定罪量刑的标准打破了“唯数额论”,形成了“数额+情节”的新标准。体现出了精准打击、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态势。具体条款为:
新增第三条第二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增第四条第二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新增第五条第二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题三:未决犯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回答:首先澄清一个概念,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并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宣判,也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时间,而是取决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给大家画一个时间轴,这样就能更加直观形象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①在2021年3月1日以前即A点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旧的《刑法》和旧的司法解释,但是适用新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应当适用新的;
②在2021年3月1日到2022年3月1日即A点至B点之间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与之对应的新司法解释,但是如果旧的司法解释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话,则适用旧的司法解释;
③在2022年3月1日即B点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的司法解释。 

问题四:提起公诉前退赔和提起公诉后退赔有什么差别吗?

回答: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差别可太大了。如果是在提起公诉前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在提起公诉后退赔,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在提起公诉前退赔(即公安侦查阶段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你可以争取到的从宽处理的力度更大,最多可以争取到降档处理;但是如果等到提起公诉后(即法院审判阶段)再退赔,那到底从不从轻处罚就全看法官了,可以从轻处理也可以不从轻处理,而且这个阶段退陪争取不到减轻处罚的机会。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引导犯罪嫌疑人及早退赔,不要再抱有“等到法院再说”的心态,有些犯罪嫌疑人甚至抱有以退赔金额为条件跟法官协商量刑的不切实际的想法。针对这些人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进行了釜底抽薪的处理。


问题五:新司法解释是不是提高了罚金刑?
回答:从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内容来看,好像只是细化了罚金刑的适用,因为以前的法条并没有规定每个量刑期间判处多少罚金,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判处罚金。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的罚金较少,判处5万以下罚金的不在少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五万、十万罚金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刑的起刑点,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罚金刑。
问题六: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否有所变化?
回答:事实上,这种变化早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有所体现,其将第一档量刑期间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第二档量刑期间由“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实际上是提高了起刑点,加大了刑罚的力度。新的司法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又细化了各量刑期间所适用的罚金刑期间,将之前第一档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改为“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将之前第二档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改为“50万元以上罚金或没收财产”,整体提高了罚金刑。
问题七: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能否在诈骗金额中扣除。
回答:集资诈骗一般都伴有高额利诱,这种高额利诱应该视为诈骗手段的一种,与为实施诈骗行为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费性质是一样的,原则上不应该在诈骗金额中扣除,但是案发前已经归还并且用于折抵未归还本金的利息,可以不计入诈骗金额。

以上为本人根据诉讼经验帮您梳理的七个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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