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语 两会来临之际,平台特推出系列文章,帮助读者更好了解相关内容。该篇文章并未直接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是,它所探讨的代表理论,尤其是“选民是否以及能否被代表”的核心问题,部分反映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内核。通过回顾基础理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启发。(政治学人编辑部) 作者简介 段德敏,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长聘副教授; 希琳,上海市委党校。 自代议制民主在西方历史中出现以来,选民是否以及能否被代表就是政治理论与实践关注的核心议题。围绕这一核心议题,西方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应然与实然研究。基于“委托—代理”模式的传统代表理论认为,代表作为人民选出的“代理人”必须最大程度地遵循和反映选民的愿望与利益。最新的代表理论表明,现实中的代表并非只是简单地“反映”民意,他们往往会与民意进行互动,在公共意见的形成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代表甚至会塑造民意,导致人民“被代表”。从被动反映到主动塑造,代表的含义向“建构论”的转向是西方当代代表理论发展的最重要生长点。不过,这一转向早在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即已出现,只不过到现当代才逐渐与所谓的民主政治关联起来。 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特朗普在与以希拉里为首的精英主义者竞争时,称自己正代表着与精英主义者截然对立的“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这一群体大多由美国普通白人组成,他们并不像精英主义者那样受益于全球化和宽松的移民政策,相反,他们深受其害。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沉默的大多数”这一政治辞令却遭到很多人的质疑。这种“被代表者”否认自己正在被代表的政治现象撼动了我们原有的对“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关系的认知。一种盛行已久的观念认为,代表是选民传达意志的主要途径,代表作为人民选出的“代理人”必须最大程度地遵循和反映选民的愿望与利益。然而,这种传统理论在解释当代多元政治图景时愈发苍白无力。换言之,在当代政治领域中,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式下单向传递与被动接受的关系,而是在更广泛的互动中动态共存的关系。传统理论的框架逐渐被现实的复杂性所超越,实证经验与理论解释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本文发现,作为对这一现状的回应,当代最新的代表理论已经逐渐放弃(或至少部分地放弃)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式,而开始拥抱一种建构主义的代表理论,强调代表扮演的是积极建构者的角色,而非被动反映者的角色。这一代表理论的转向在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早已被“预见”,尽管其转向的“民主”意涵在当时并不如今天这样明显,这也可以使我们对当代代表理论的转向有着更清楚的认识。 一、“基岩”规则下的传统代表理论 代表的产生必然需要通过某种程序,使其权力获得可识别性和合法性。随着西方代议制政府的出现,选举成为代表产生的形式要素。汉娜·皮特金将选举视为投票人向被选官员授予权威的行为。同时,选举也是获得选民同意的行为,只有经过选民的同意,代表才有权代表特定群体。代表和选民是选举政治的两个重要主体,二者的恰当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代表理论研究的重要话题。西方传统的代表理论偏向于用“委托—代理”模式解释西方代议制民主中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然而,这种理论框架很容易引发争论,即究竟代表的行为应该遵循选民的意志,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独立自主性。 “指令式”代表观念认为,代表没有自由裁量权,需要按照选民的指令或明确要求行事,因而这种代表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持有这种观念的典型代表是让-雅克·卢梭。对卢梭而言,代表仅仅是民意的执行者。他写道:“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其他的决定。”另一种“受托式”代表观念认为,代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只要最终实现了选民的利益,便算是尽到了代表的责任,因而这种代表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持有这种观念的典型代表是埃德蒙·柏克,他认为民众虽然有能力裁判一种统治的好坏,但是却没有能力理解复杂的问题、做出智慧的决策;虽然民众的意见值得尊重,但是把选民的意见看作是权威的指令、命令,是对代表机制本来目的的根本误解。简·曼斯布里奇综合上述观点,将传统代表理论视域下的代表称为“承诺式代表”,即代表在竞选期间向选民做出未来会遵循和再现其利益的承诺,然而,当选后他们可能信守这一承诺,也可能食言。为了确保代表的行为能够促进自身的利益,选民通过奖励和惩罚来使代表对自己负责。 综上所言,“委托—代理”模式下的代表与选民关系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选民通过授权赋予代表采取行动的权利,也为代表提供了存在的合法性;第二,选民授权的同时,也赋予了代表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代表必须遵循和再现选民的愿望与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惩罚——无法在下期选举中连任。曼斯布里奇又指出,在上述传统代表模式中,选民与代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单方面向前作用的,体现的是标准的、前瞻式的权力概念,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本质上呈现出线性二元的形态。更进一步说,这种模式有一个预设的前提:有一个先于代表而客观存在的以及可以被遵循、被反映、被认知的相对静止的事物——选民的愿望和利益,授权的过程其实也是选民的愿望和利益被认知的过程。这种预设被丽萨·迪斯奇概括为“基岩规则”,它意味着代表们的工作要有可遵循的规则,即把公民的喜好作为社会选择的基石。换句话说,“基岩规则”使人们习惯性地把选民的意志视为先在于代表选举的给定因素,代表被赋予的期望就是遵循或再现选民的意志,并与这个先在的客观事物保持同一性;也恰恰因为这个原因,皮特金对代表的定义——“使某物再次呈现”——得以成立。 二、以建构主义为导向的当代代表理论 与传统的代表理论视角下被动的代表不同,当代代表理论看到了代表在公共意志形成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在当代代表理论看来,代表不一定是民意的遵循者,也可能是民意的缔造者,对民意有建构和塑造作用。这一变化首先就体现在曼斯布里奇自己提出的所谓“预期式代表模式”中。在承诺式代表模式中,代表需要兑现曾经的承诺,否则会被当初选择自己的选民惩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代表提交了满意的答卷,也不能保证在连选连任时获得这些选民的支持。因此,迫于周期性选举的压力,代表在获得权力后往往会转变为“预期式代表”,他们不是为了过去的选民的利益行动,而是根据自己对未来潜在选民的意志的预判,做出当下符合未来选民利益的行为,以“取悦”潜在的选民。毕竟从代表的角度看,与曾经的选民相比,未来的选民更加能够真正决定自己的前途。 承诺式代表体现了传统的问责观念,它关注的是代表是否在做选民曾经希望他做的事;而预期式代表削弱了传统的问责观念,它关注的是代表是否准确预测了未来选民的意志。为了使自己的预判更为准确,也为了获得更大的连任几率,代表转变为“预期式代表”后往往会更加重视与潜在选民的沟通,进而使得政治协商成为可能。曼斯布里奇认为,如果说承诺式代表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道德关系,那么预期式代表就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精心计算的利害关系,这促使我们以新的规范标准来批判代表的过程:从代表履行承诺的质量转向选民与代表之间相互启迪的质量。在预期式代表模式中,代表不再是被动遵循选民意志的代理人,而是主动与选民意志进行交流,甚至发起政治协商。正如纳迪亚·乌碧纳蒂所言:“代表是一位能使整个国家(而不仅仅是议会)转变成公共论坛的倡导者。他还是一个中间人,能够在政府机构之外扩大政治讨论的空间,并把大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对政治决定的监督上来。同样,代表也要把人民的主张和想法带到议会进行辩论,从而使其得到进一步的扩充和丰富。” 事与愿违的是,现实政治并不完全呈现为预期式代表模式所描述的那种“代表与选民平等协商”的理想图景,代表往往会利用他的权力和影响去改变与左右未来选民的偏好。例如,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特朗普在与精英主义者对抗时宣称自己代表“沉默的大多数”,然而“沉默的大多数”仅仅是一个与精英群体截然对立的群体标签。人们无法证明所谓的“沉默的大多数”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无法考证“沉默的大多数”的真实诉求。吊诡的是,尽管在理论上该群体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可是一旦特朗普通过政治辞令描绘出与精英群体相反的群体画像,这一群体便真实存在了。因为标签化的描述使美国社会中不属于精英阶级的人下意识地将自己对号入座,误以为特朗普代表的是自己的利益,于是慷慨地贡献出选票。 由此可见,现实中的代表往往会通过塑造选民群体来塑造选民的利益偏好。需要强调的是,代表并不是直接塑造某一群体,而是预先设定或描绘出他要代表的选民群体的形象,再让实际的选民根据特定标签接受这一设定,进而接受被其代表。这一过程的中心角色显然不再是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式中的被代表者,其重心实质性地转向了“代表”一方。相应地,代表也不再是被动地“反映”被代表者的意见、利益或诉求,而是主动地想象、构建与表达被代表者的意见、利益或诉求。当代政治理论家克劳德·勒弗曾将代表所扮演的这一角色概括为“解读者”,也就是说,代表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解读”社会的作用。一方面,他在不断地创造他对所要代表的社会与民众的利益的解读,从他的角度构建社会与民众应该追求的利益和政策目标;但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又不单纯只是解读,它还实实在在地包含着权力的建构与维护,社会与民众接受他给出的“解读”过程,既是接受被他“代表”的过程,同时也是他获取权力的过程。这种带有现实主义色彩的分析与当代西方政治互动中诸多现象吻合,包括——或者可以说尤其是——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它同时也提出了代表理论的新的面向。 迈克尔·萨沃德从一个类似但略有些区别的角度指出,这不仅仅是代表对选民进行塑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代表与选民之间双向建构的过程——代表在建构选民时,选民也在建构着代表。基于这一思想,萨沃德提出了“代表性宣称”的概念,一般来说,准代表通常会“宣称”自己所要代表的选民的诉求,目标群体如果接受了这种想法,就会成为选民,与此同时,准代表也会成为代表,这与上述代表建构民意的过程相似。但有意思的是,萨沃德认为,这一“代表性宣称”的概念可以大大扩展代表的范畴,甚至可以将代表与选举本身完全区分开来。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U2乐队的主唱波诺曾“宣称”自己代表很多在全球化中被边缘化的非洲人民,强调他在很多场合都为他们发声、争取利益。波诺说:“我代表很多没有发声的非洲人……他们从来没有要求我代表他们,这样说显得我脸皮厚,但我希望他们乐意我代表他们。”萨沃德据此指出,很多颇有实际效果、同时也很真实的“代表”其实与正式的选举没有任何关系,他认为这一认识对改善民主政治下的治理、充分发挥代表机制的作用具有新的意义。 虽然上述理论对代表概念的新解读放大了代表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当代学者也看到了建构性视角下代表的隐患:代表可能会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来操纵政治,从而削弱代议制政治的民主性。基于对这种潜在风险的考虑,曼斯布里奇对代表的“启迪”和“操纵”做出区分。她认为“操纵”具有“强制力”,意在使他人作出不符合其利益的选择;而“启迪”具有“影响力”,不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甚至会让人们认为改变自己原有的生活方式也不错。因此,当代代表理论的建构主义转向所面临的挑战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使选民判断代表对自己的塑造是有利的;二是如何解释建构视角下代表制与民主的关系。 得益于上述建构性视角,我们跳出了传统代表理论所提出的民意具有客观性和代表具有被动性这一旧有看法,重新认识到民意是可建构的,并且代表往往会主动参与这一建构过程。如果将两种理论进行对比,我们会发现,当代代表理论对传统代表理论的否定是致命的,它直接否定了“基岩规则”这一前提假设的存在,即否认在代表出现之前存在所谓的客观的人民利益。不过,这种思维的转变实际上并非是当代的产物,它在近代——特别是托马斯·霍布斯那里——就已经初具雏形。霍布斯对英国内战时期议会派革命家亨利·帕克的抨击与当代代表理论家对传统代表理论的抨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且霍布斯同样也发展出了一种以“建构”为内容的代表概念。我们接下来要论证的假说是,代表理论的上述“转向”虽然确实存在,但它早已潜伏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之中,当代的转向与近代政治思想史中某种“奇怪”的代表理论遥相呼应。 三、“人格拟制”下的“人民”与近代早期的代表概念 如果在“委托—代理”模式下代表的角色是遵循或呈现人民的利益,那么对“人民”的界定对于理论家来说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西方传统代表理论中,“人民”从来都不是自然存在的客体,而是“想象的共同体”。霍布斯曾开创性地指出了人民与民众的区别,他说:“'人民’是一个单一的实体,有着单一的意志;你可以将一种行动归于它,而这一点却无法用在民众上。”艾利斯·马瑞恩·扬也指出:'人民’在一个原初的时刻相遇并表达他们的意志,然后选择某个人来代表这一意志。在这一原初的时刻,多个人变成了一个人……代表的责任是在人民缺席的情况下代替他们说话……其内容取决于人民最开始的意愿。在这种模式下,代表永远是派生的、次要的、有距离的、模糊的和可疑的。”也就是说,在传统代表理论中,“'人民’是为了特定的政治和道德目标想象出来的,是服务于某种论证逻辑而虚构的抽象物。这种'人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意志、共同的理性,以及共同行动的能力,无异于正义和理性的化身”。正如卢梭在《爱弥儿》中所阐述的那样:“每一个人都要听从全体意志的最高指挥,把自己的财产、人格、生命以及拥有的一切都交给它……组成共同的人格……这个共同的人格就被称为'政治体’……全体成员就是'人民’。”像这样在抽象层面把多个人拟制为一个人并赋予它独立意志的思维方式叫作“人格拟制”。通过这种方式,原子般分散的民众在设计制度时被抽象化地“合众为一”,形成自然共同体。在西方历史中,“人格拟制”由来已久,它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处理群体问题的手段。 “人格拟制”与罗马法中的“法人”观念息息相关。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制定前后,古罗马人开创性地对“人”的概念做出区分,认为“人”分为自然存在的人和虚拟的人。到了罗马共和国时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复杂的贸易往来应运而生,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财团、社团、商队等。这种频繁的贸易往来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大大增加。为了以更简便的方式处理纠纷,罗马法在已有的“人”的概念的基础上,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所组成的团体视为一个虚拟的人——法人,“法人”拥有该共同体所有的权力和利益。随着法人概念的出现,在利益纠纷中代替“法人”伸张权益的“法律诉讼代理人”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这也是历史上“法人代理”的雏形。 在中世纪,这种基于“人格拟制”的法人代理概念被更广泛地应用到世俗政治中。在战事频发、君权孱弱和生产力低下的中世纪早期,国王通过分封制将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交由封臣来治理,领地以相对自治的形态存在。为了获得有效的安全保障,各领地纷纷建城堡、树高墙,占据地理要塞以自卫,使得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缺乏统一的国家认同感,转而诉诸地方主义。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们往往终其一生依附于某个领主或某片土地,由此形成了建立在共同语言、共同习俗、共同惯例基础上的地方性共同体。一旦领主与封建君主爆发利益冲突,出于效率和便捷的考虑,地方共同体会委派地方代表前去与君主交涉。在这一过程中,由在领地中生活的民众所构成的地方共同体被视为拥有共同利益的法人,具有单一人格。地方代表从地方性知识和传统习俗中获得该共同体的人格特性,作为“法人代理”前去和君主斡旋,争取共同体的利益。中世纪的这种“法人代理”初步呈现出政治代表的雏形,对近现代欧洲代议制民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沃尔特·厄尔曼所说:“中世纪的政治观念确实塑造了那些直到现代才完全成熟的政治概念。”英国的代议政体正是批判和继承了中世纪的“法人代理”概念,开创了近代代议制政府的先河。值得一提的是,那些为英国代议制的形成和确立奔走效劳的议会派理论家沿用了“人格拟制”的思维方式,为当今占据理论高地的传统代表理论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传统代表理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当时议会与英王查理一世的矛盾已达到顶峰。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时,以帕克为首的议会派政治理论家率先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并将其作为自己与保皇派斗争的武器,其中,帕克的宣传手册《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最具影响力。对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的描绘是议会派的理论起点。议会派认为:“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不是国家和政府,而仅仅是自由的共同体,它拥有管理其自身事务的各种必要手段。”因此,人民是各种权威的创造者,任何合法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授权,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同意,而订立契约是表达同意的必要手段。这种观点否认了查理一世的“君权神授”论,开创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进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帕克还勾勒出一幅权力更迭的历史图景:起初,人民将权力授予国王并对其做出相应的约束;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王在权力的腐蚀下变成了暴君,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最终,人民从国王那里收回权力,转而将其授予议会。议会从此成为人民的代表,有权以人民的名义言说和行动,遵循和反映人民的利益。 在“人民”的界定上,议会派假设“人民”是一个可以统一行动的集体。他们指出:“授权契约的订立发生在议会与全体人民之间,因此决不能仅仅将人民看作是个体的集合,而应该将他们视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或团体。”类似的观点在帕克的《评论》中也出现了,帕克说:“当人民通过'全体的同意’而行动时,他们可以被说成是在作为一个'整体’在行动,通过作为一个联合体所具有的'统一的力量’而行动,并因此像一个具有单一意志和声音的、独立的人那样行动。”这种说法与中世纪的“人格拟制”思维相似,即分散的民众在抽象层面被议会派拟制成了具有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的单一人格,并向议会进行授权。为了证明议会和人民的利益的同一性,帕克还把“人格拟制”的思维拓展到了议会的设计上,根据“人民”的特征设计了与其相似的议会。帕克说:“一个好的人民代表应该像一幅精美的肖像,它要有足够的相似性,保证每个部分都按比例伸缩。”因此,议员一方面是从国家的各个地区选出来的;另一方面,议员的构成也包含了社会的所有阶层。在帕克看来,这种相似性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议会不可能不按照人民最大的利益而行动,因为议会完全是人民“活生生的”再现。这种辩护思路后来获得了其他议会派理论家的一致认可,却遭到了与其同时代的霍布斯的猛烈批评,以至于后者不得不重新定义“人民”及其“代表”,并在理论上重构代表过程。 四、霍布斯对“人民”的拆解和重构 作为议会派在理论上最坚定的反对者,霍布斯直接推翻了议会派理论家的前提假设。他认为,在代表产生之前根本没有“全体人民”这样的政治联合体,既然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那么也不会有先于代表而存在的共同意志。霍布斯认为,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会彼此敌对,无法结成“自由的共同体”。首先,在能力方面,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导致最弱的人也能通过阴谋诡计或相互勾结杀死最强的人;其次,在人性方面,人生来自私、利己和排他,无尽的欲望给彼此带来更深的对抗,最终使得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在霍布斯看来,正是由于议会派理论家没有看到自然状态的真实面目,才会乐观地以为人们彼此之间会像“有单一意志和声音的独立的人那样行动”,形成一个整体的“人民”向议会授权,而现实却是这种理想图景在代表产生之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在霍布斯那里,一直被认为先于代表而客观存在的“人民”实际上并不存在,他们的存在本身是人为的、被建构的,这恰恰需要主权者的“代表”过程来实现。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借助自然状态的概念,切断了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他援引人们之间时常发生的战争来说明,这种纽带并不如很多人认为的那样“自然”。而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无义务、无纽带的孤立关系才是霍布斯构建人造的“利维坦”的基本前提。在论述其代表理论时,他同样采用了授权的观点,但是区别于议会派,霍布斯认为授权契约并非发生在作为整体的人民与代表之间,而是发生在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之间,它是这群乌合之众两两之间签订的一项契约。他说: 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在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 在霍布斯眼中,当每一个个体都同意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代表时,这一授权行为才将原子化的“乌合之众”锻造成了一个“人”。霍布斯在这里也同样采用了“人格拟制”的思维方式,然而他并没有像议会派那样单纯地把分散的民众拟制成具有单一人格的“人民”,而是通过人格拟制把“代表”与“人民”纠缠在一起——“人民”的单一人格与代表同时产生。更重要的是,他说:“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承当这一人格而且是唯一人格的是代表者,在一群人中,统一性没法作其他理解。”这句话一语道破霍布斯在“人格拟制”上与议会派理论家的根本分歧:议会派根据“人民”的单一人格拟制了“代表”,而霍布斯是根据“代表”的单一人格拟制了作为整体的“人民”。 这种辩论思路的最后结论是,人们只能通过意志的统一构成共同体,而不能靠本能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政治代表化身为共同意志的象征和符号,它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已经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契约中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统一的意志之所以是“统一的”,是因为代表的人格的单一性。这种说法恐怕令人费解,而它正是霍布斯理论的诡辩和独特之处:代表既是共同意志的原因,也是共同意志的结果,代表与共同意志的关系处于无尽的循环当中。法国学者布莱兹·巴修凡将这种循环论证称为霍布斯的“授权圈”,即人民是作为创造者和被创造者同时存在的,代表也是如此。霍布斯对人民的解构和重构无疑是颠覆性的。他不仅否定了人民的意志先于代表存在,还开创性地指出人民的意志随着代表的产生而产生。这种理论进路打破了传统代表理论对代表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僵化设定,推翻了代表在民意面前的被动地位。人民与代表的关系不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发生作用的;代表不再一味地遵循和反映民意,反而在民意的形成中起到反向作用。由此,我们能更进一步推论认为,霍布斯的代表形成制度超越了传统代表理论的单向授权机制,发展为民意的聚合机制。在这一机制下,“某一具体政治代表关系的形成既是政治权力的建构过程,也是民意在'代表’这一象征符号之下暂时汇聚的过程”。 当帕克骄傲地表示“人民的代表是人民精美的画像”时,他遵循了建立在相似性基础上的认识论原则。在英国内战时期,“相似”原则在人们的认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当时的艺术创作和人的思考方式造成了很大影响。米歇尔·福柯在《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一书中曾指出:“直到16世纪末,相似性在西方文化知识中一直起着创建者的作用……使人类认识种种可见的和不可见的事物,并引导着对这些事物进行表象的艺术。”帕克对议会的设计无疑沿袭了当时追求“相似性”的思维方式。然而,这种主流思维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被突破了。在有关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论述中,议会派理论家极力强调代表与人民在成分构成上的相似性,而霍布斯则更深刻地揭示出代表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意味着,在霍布斯眼中,人们对政治代表的认可和服从并不单纯地基于彼此之间的相似性,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在发生作用:当人民在创造代表时,代表也在创造着人民。 霍布斯对帕克的批评和反驳让我们获得了看待“代表”的建构主义视角,代表的含义由此发生了转折。代表不再是民意的被动反映者,而是民意的主动塑造者,拥有作用于被代表者的权力。也正因为现实中的代表意识到了这一点,才会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通过塑造选民群体来塑造民意,以获得或延续政治权力。回到本文前半部分的问题,这一近代早期的“代表转向”似乎预见了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代表转向”,在承认代表者的积极建构性作用方面,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霍布斯的代表概念被用来论证主权权力的绝对性,他并没有期待这一新的概念可以与某种民主政治结合起来,但这也恰恰表明当代最新的代表理论可能隐藏着一个霍布斯式的预设,那就是,即便在当代所谓西方民主政治的语境中,代表可能也不可避免地扮演着某种微型“利维坦”式的角色,积极地建构着民意和民众的自我认同,而民众也从代表那里获取形成自身诉求和认同的参照。 五、结语 在当代社会,人们在大多数时候的期待是代表“忠实反映”着民意,这一期待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也可以说是现代政治的基石。但真实情况是,代表不可能像镜子一样反映现成的民意;“现成的民意”不可能自动地、中立性地存在,代表本身具有的积极和主动的属性也不可能消失,二者之间始终存在一个鸿沟。不管人们喜不喜欢,这一“硬核”的现实恐怕都需要被纳入到理论考量和制度建设中去。正如本文所论证的,代表的建构性功能早在近代之初就已被细心的政治学者所重视,但它反而在现代化、进一步平等化的过程中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在政治上既已被彻底否定,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距离就很难被客观承认,以至于我们的理解会出现偏差,很多时候人们似乎有将期待误当作现实的倾向。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从广义上的政治科学的角度重新提出这一问题,并辅之以历史的回溯和重思。 需要注意的是,代表的角色发生转变并不一定是坏事,它也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当代西方政治的发展中,传统代表理论尽管在理论上以选民共同体的名义进行授权,实际上这一授权过程将代表对象简单化了,从而压制了部分利益的表达,这本身就与民主的观念形成了冲突。而在以建构主义为导向的当代代表理论中,虽然存在代表对民意进行塑造的可能性,但是他同时也是民意汇聚的象征,是相同利益的聚合点,因此代表之间的辩论过程也是在公共平台上呈现多元民意的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促成理性、开放的利益沟通和协商。 责任编辑:张传鹏 一审:肖伟林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21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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