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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普法案例之三学生早恋生悲剧(1)

 岱青法治文案馆 2022-03-06

案情再现

    被害人杨某、被告人苏某、黄某,案发时均系在校学生。被告人苏某与同学杨某恋爱,遭杨的母亲王某某反对,遂怀恨在心,邀约被告人黄某欲行报复。一天下午17时许,二被告人携长、短刀各一把,看到被害人回家后,苏某打电话将杨某骗至同学家。随后,苏、黄二人以借雨伞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用携带的长刀、短刀刺杀王某某数十刀,苏某又用王家的菜刀砍切王的颈部数刀,致王死亡。二被告将王的尸体藏于楼顶处的一纸箱内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和黄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某、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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