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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几袋娃娃菜,罚款120000?这是杀鸡用牛刀,我不服!”

 天地任逍遥耶 2022-03-07
山东聊城,吕先生在菜市场开了一家蔬菜批发部,为了保鲜,在售卖的娃娃菜上添加了福尔马林,被市监局罚款12万元。吕先生觉得处罚太重,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聊城中院)

事发当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农贸市场开展例行检查。当进入到吕先生经营的批发部时,发现其正在把娃娃菜放入散发有刺鼻气味的水桶中蘸泡。

这一举动当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便对其进行询问,眼看无法遮掩,吕先生便如实承认为了延长保鲜时间,在水中加入了福尔马林(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含有甲醛,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一级致癌物)。

执法人员当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吕先生的娃娃菜是从农户处进货,主要销售途径是在市场内二次批发给零售菜贩,当天一共售出娃娃菜37袋,销售收入1295元,每袋净利润3元,获利111元。

市监局经过调查完毕后,认定吕先生使用含有福尔马林的水浸泡娃娃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之规定。遂决定给予其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吕先生一听要罚款12万元之巨,自己一年下来也不一定能收入这么多,而且当天也就赚了100多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1200倍,这简直就是在用牛刀杀鸡,非常的难以接受。

为了少罚一点,吕先生果断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但是吕先生还是没有放弃,花了不少钱请了律师,把市监局告上了法院。

吕先生在法庭上诉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自己虽然违法了,但是收入才100多元,而且在监管人员发现后就及时停止了,浸泡过的没有再销售,剩下的已经没有浸泡,此案迄今为止也没有消费者反映出现问题,没有危害后果。

因此,罚款120000对于他这么一个小商贩来说,实在是太重了,就像用大炮打蚊子一样,希望减轻一些处罚,罚个几千块自己还能接受。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12万元的巨额罚款重不重呢?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案件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

1.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吕先生销售的娃娃菜属于食品,还是初级农产品?这关系到是否能够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的问题。

一般来说,虽然都是娃娃菜,但是作为原材料送去进行二次加工的属于初级农产品,直接进入消费者口中的认定为食品。

本案中,吕先生虽然是批发商,没有直接面对消费者,而是批发给商贩。但是商贩购货后,还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因此,本案中的娃娃菜应认定为食品。

吕先生销售娃娃菜货值仅1295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应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进行处罚,市监局给予其12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2.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我们都知道,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理的意思就是作出的处罚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当。

食品安全大于天,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为赚点钱就不择手段的黑心商家,必须严管重罚,罚到其关门倒闭,倾家荡产也不为过。

就本案而言,首先,吕先生并不是直面消费者的商贩,而是属于批发源头环节,且长期从事蔬菜批发,不可能不知道福尔马林这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存在的危害,显然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本案市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10万至15万之间进行选择,最后选择了12万这个数额,这个数额是在底限的基础上上浮了20%。

根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底限上浮20%以内的,还在从轻处罚的范围内。

显然,执法人员对案件中货值较小,获利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同时,因吕先生主观恶意较大,不符合减轻条件,综合之下,给予了其从轻处罚。

因此,这一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与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没有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先生作为蔬菜批发商,应当明知福尔马林的危害性,且福尔马林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也再次提醒经营食品的商家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把自己赚钱建立在伤害他人健康之上。

否则,终究会像本案中的吕先生一样,尝到违法的苦果,多年辛苦赚到的黑心钱只能用来缴纳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到头来,终究还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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