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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更要惩治老赖的帮凶,协助老赖转移财产,犯同罪

 东东85nuh7gdm8 2022-03-08

我是法说执行-刘先生,专业的法律执行工作者,团队总部在深圳,全国接收终本执行案件。

这两年全国的疫情反反复复的出现,无论是保经济,还是保民生,都意味着大家要克服疫情影响,努力克服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债务违约可能藏不住,也摁不住,一旦政府应对政策不够宽松,债权人不让步,必然有一定量的债权债务案件走到诉讼,强制执行阶段。

当然更多的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案件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终本在法院,以深圳为例,区法院每年的案例数万例,每日恢复执行的案例近两千例,大部分都是经济纠纷案件,主体有个人的,企业单位的。

相关数据显示,2015-2020年,深圳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48.8万件,办结238.7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108万件,标的额9375亿元,各类合同纠纷案件73.7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5万件,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1876件,涉及债权1047亿元。

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5.8万人次,限制高消费44.2万人次,限制出境4187人次,罚款、拘留2338人,追究刑事责任1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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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及2017年两年执行案件的数量对比,2016年当事人收到生效文书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占比为51%,2017年占比57%,剩余部分即为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其中仍有18%的案件“执行不能”,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一直以来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更是让债权人感到绝望的难题,各种执行手段的施压然而还是没有根本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也深知国家为此所做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办法和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更是鼓舞人心。

然而,好像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解决执行难的方式就是不断地“终本”,查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真的解决了执行难吗?不是的,这是难执行的案件更多了。老赖规避法院的方式层出不穷,躲避债权人的手段更是花样百出,隐匿,低价转移,假离婚,甚至他人协助转移逃避执行。

问题根源的分析:虽然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查人找物依然工作瓶颈。法院无侦查权,仅凭调查权很难查到财产。只要被执行人采取最简单的规避手段,就能躲过法官的所有执行措施。法院希望公安利用网络布控、网上通缉、卫星定位等侦查手段助力法院查人找物。但公安启动侦查权的前提又是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又需要法院调查核实。这就陷入了死循环,导致法院无法联动警察为债权人搜集证据。这项工作最终只能落到取证能力最弱的申请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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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赖”法院执行组合拳里雷霆不可挡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债务关系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把钱借出方的称之为债权人,借钱的一方称之为债务人,当债权人把钱借出给债务人,如果到会对还款的时间后债务人不进行还款就会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甚至还有些债务人为了不还款而去转移自己明下财产等恶意逃避债务,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还有其他人协助债务人协助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的。

可能有人会在执行阶段投机取巧,也会有烂好人出现,无论如何都不要逃避执行,更不要协助逃避执行为好。

人民法院报一则案例,童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朋友”汪某使用,积极协助汪某逃避115万余元债务执行,最终,汪某被安吉县法院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童某为共同犯罪,双双领刑。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汪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15万余元债务履行义务,故意逃避执行,并且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法院判处汪某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是对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精准惩罚和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处汪某刑法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还是要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归还115万余元债务。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童某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与汪某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童某精准地帮助了汪某实施犯罪,达成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鉴于童某系从犯,法院判处童某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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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的。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确定义务是应当履行的,拒不履行,就是犯罪。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诚信是法治的目标之一。法院既然将汪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的就是要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

汪某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有履行能力,要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执行程序惩戒的就是汪某这样的民事主体。这些人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破坏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妨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必然会对汪某这样的老赖必须依法惩戒。

假如汪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待其经济情况有好转,可以继续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正在探索中,想必未来会有一些符合个人破产规定的民事主体,愿意以权利受限,换取债务豁免,以便于尽快恢复良性运转。

当然,法律也应该允许民事主体自行选择破产,在享受完全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尽快解决债务问题。积极面对,不要逃避债权人,没有多可以少,分期履行,主要就是态度。诚信是人最大的财富,积极面对,主动履行,只要诚信在,那么财富就一定会来。

我们虽然不赞成“游街式”到处公布债务人信息,但是我们尤其反对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把遇到暂时困难的债务人名声搞臭,是原始的丛林法则的延伸,不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也不利于债务人整合资源,东山再起,重新具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

协助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避债务,从情感上讲,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更可恨。虽然在法律,帮助行为是从犯,也必须依法惩戒,以彰显法治,保障法院执行的顺利完成和推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遇到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时候,要规劝其履行义务,可以不去举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一定不要助纣为虐,帮助其逃避法定义务,与逃避履行义务者携手共同犯罪。

罪名讲行为,追讨债务与老赖斗智斗勇,困难重重。债权人更是要充分的掌握了有能力履行的证据才能更有效的去执行,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找到有效的执行方式一步步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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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座大山,当事人拿到一纸判决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论是对于老赖个人还是对于老赖企业,都是国家、社会乃至个人要坚决抵制的。对于参与“老赖”执行程序的律师而言,必须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从多种渠道排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而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协助主办法官进行被执行人财产现场调查工作。

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顺利实现,将前期线索整理清楚、准确,尽早、尽快地采取保全等措施,执行才能够有所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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