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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的亲人被人扇耳光或殴打,你该怎么做?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看到你的亲人被人扇耳光或殴打,你该怎么做?看到你的亲人被别人扇耳光或殴打,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直接上去打
倒痛揍;第二种是了解亲人被打的原因,如果亲人有理,啥都不用说,挽起袖子上去干就是了。其中第一种情况占大多数。该怎么做呢?其实以上两
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区分两种情况这样做也许会更好:情况一:如果殴打已经结束这个时候首先要做的不是去拼命,而是了解情况,寻找目击者,取
得联系,以便取得人证,和其他物证,而后报警,让法律惩罚施暴者。情况二:如果殴打正在进行首先喝止施暴者拉开分离双方制止施暴,同时手机
取证,如果施暴者进一步殴打升级,可能会伤及生命,或者使用管制刀具等凶器,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可以正当防卫,制
止侵害。注意如果仅仅是撕扯拉扯,甚至扇耳光,这种情况如果还击,那不叫正当防卫,叫互殴。第三步,固定证据,包括搜集人证物证,第四步,
报警,第五步,配合取证,严惩施暴者,追究法律责任。注意:1.如果你是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还手,可以制止非法侵害,但是这个度很难把
握,也很难认定,一般你动手了就很可能成为互殴,或认定为互殴2.如果你不是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还手,但你可以制止非法侵害,可以动嘴
,也可以动手,但是出发点和行为事实都应该注意度,都是为了制止非法伤害,而不是还手反击。另外,如果是邻里之间琐事引起的,或者起因是你
的亲人的过错,如果对方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毕竟是相邻,出门不见抬头见,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如果态度诚恳,并且自愿拿出一些补救
措施,比如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选择原谅,以观后效,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施暴者可能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殴打他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后果: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及以下,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
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及
以上,报警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可要求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医疗等费用。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
行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时。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不法侵害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人殴打还手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1.《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治安管理处
罚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正当防卫的权利,却规定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的笼统罚责。至于“殴打他人”的原因,则另当别论是另外一回事,这就相当于将“正当防卫”从治安行政案件中排除了。3.在司法实践
中,打架还手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主要原因:一是打架还手的正当性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为“正当防卫”;二是打架斗殴类
治安案件在现场证据上往往存在缺失,警方仅凭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陈述难以还原事实真相,无奈之下只能对打架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无论是主
动打人者还是被动还手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4.当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无计可施了吗?当然不是。因为“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打架还手”一般带有报复的性质,属于“以暴制暴”的行为,而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
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但实际上从法律上支持行为人采取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互相斗殴”行为的非法性。5.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在面对违法侵害时,被害人首先应选择躲避的方式,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当侵害无法避免时,被害人有权依法采取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但该行为有一个合理限度,就是以制止违法侵害为限。如果被害人在成功制止加害者的违法侵害之后,又对加害者实施了还手行为,应视为超过防卫性质的报复行为,属于“相互斗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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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