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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法考第五讲梳理——犯罪结果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202法考第五讲梳理——犯罪结果第五讲犯罪结果第一节.从时间角度的法益侵害事实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1、抽象危险: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
达到抽象缓和的结果2、具体危险: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3、实害结果(危害结果):行为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结果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涉及
成立与否的问题(危害行为—过失心态—实害结果)第二节.从罪名角度的法益侵害事实实害犯与危险犯1.实害犯: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
果;如生产、销售劣药罪2.具体危险犯:犯罪成立需要举报具备具体危险;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抽象危险犯(行为
犯):犯罪成立只需具备抽象危险,只要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
遂条件规定行为犯的原因在于:(1)某些犯罪的实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界限模糊,不太容易认定实害结果(2)某些犯罪如果将实害结果作为成立
或既遂条件,会导致处罚太晚;如诬告陷害罪(已考)、伪证罪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遂条件第三节结果加重犯【重点考点!
】一、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A罪),同时造成了加重结果(B罪),B罪成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二、结
果加重犯的法定性:刑法明确规定将结果(B罪)规定成基本犯(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否则结果再严重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
犯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案例1.甲为抢劫乙的财物将其杀害,属于抢劫罪致人死亡;死亡结果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抢劫罪加重
处罚案例2.甲只想杀害乙,杀死乙之后发现其随身贵重财物而取走,属于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注意;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
系:二者的本源行为结构是一致的,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但因为有刑法的特殊规定,结果加重犯以基本犯定罪并加重处罚;而想象竞合犯
是原生态做法,即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绑架罪致人死亡处死刑的规定删掉后,绑架罪致人死亡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即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罪择一重处罚三、主观要件基本犯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注意1: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
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注意2: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与加重结果属于性质不同的
犯罪;即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不是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四、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一)
“因”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即带着基
本犯的故意或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案例1.甲强奸乙女,乙激烈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将其打成重伤,进而奸淫。甲的伤害行
为是为了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案例2.甲在强奸乙女时,乙激烈反抗将其舌头咬掉,甲及其愤怒将乙掐死
。甲掐死乙的行为是为了泄愤,故不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甲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二)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常存在考介入因素的案件,详见第六讲。总结:被害人自杀原则上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但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此处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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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