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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第四章笔记总结——正当化事由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法硕刑法第四章笔记总结——正当化事由法硕刑法第四章:正当化事由一、正当化事由概述概念: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
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貌似犯罪,实际无罪】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依照法律的行为2
、执行命令的行为3、正当业务的行为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二、正当防卫【简答/法条分析】(一)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二)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
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
卫1)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防卫
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①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
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允许为保
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因为这些手段显然不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②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特别防卫【简答】概念:《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1、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
件2、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可能致人重伤、死亡)防卫过当【简答】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过当+结果过当)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
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应当负刑事责任3、处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紧急避险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一)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
生:即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1)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
测的(2)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
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
己的情况下实施迫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
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重点:紧急避险vs正当
防卫(简答)(一)相同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它合法权利2、前提相同:合法权益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
施3、责任相同:合理限度内不负刑事责任,超过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不同1、危害来源:广
泛(人的侵袭、自然灾害或动物侵袭)——人2、行为损害的对象:第三者合法利益——只能是不法侵害者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迫不得已——
没有这个限制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不适用有特定责任
的人——每个公民的权利避险过当概念: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特征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
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3、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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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