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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刑法因果关系第五讲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第一节.基本原理概述: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五星考点,也是刑法总则的难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解决的是实害
结果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在人身犯罪中判断重伤、死亡结果的归属。因果关系主要应用在: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过失
犯罪的成立问题一、考查层次(因果关系的原理)1.事实判断(归因:如法医鉴定死因)→价值评价(归责:死亡结果归属于谁更合理)2.
客观归责理论:即从价值评价的角度分析死亡结果归属于谁更加公平合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须具备三项条件:①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②过程:
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③结果: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第二节.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一)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
险1.?行为没有对法益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案例:甲抢劫后逃跑,警察丙在追赶甲的过程中被车撞死,甲逃跑的行为没有对乙的生命制造
危险,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甲只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2.?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考试常考角度是:是否违反注意
义务,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涉及过失犯罪的认定】案例:甲开车在路上正常行使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导致车辆失控而撞死丙。
甲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使,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甲,而应归属于乙。(二)关于结果的要求: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
要求1.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案例1.?甲为杀害乙而给其水杯投毒,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投毒半小时后乙过马路被车撞
死;死亡结果不能归结于甲。案例2.乙带水壶准备穿越沙漠,甲欲杀害乙,向其水壶中投毒;乙在半途中遇到丙,丙也想杀死乙,将其水壶刺破
,水漏光后乙渴死在沙漠。现实的死亡结果是渴死的,应归结于丙。也即甲的投毒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就被丙刺破水壶的行为阻断而导致甲的死亡。案
例3.?乙背着水带准备穿越沙漠,甲欲杀害乙,偷偷将水袋中的水换成沙子;乙不知情继续徒步,在途中遇到丙,丙欲杀害乙将其水袋刺破;乙渴
死在沙漠中。现实的死亡结果是渴死的,且是因为甲将水换成沙子。即便没有甲的行为,丙刺破水袋也会导致乙的死亡属于假设的结果。2.规范
保护反范围内的结果【难点】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一个罪名都只保护一定范围内的法益,超过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就不是该罪状规范要防止的危害结
果。如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是道路公共安全,若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后逃逸,丙路过时顺走乙随身的钱包;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
关系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过失犯罪要求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险,但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结果发生;如甲未保持规定车距导致追尾,
撞击声吓死旁边的老人。该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甲的肇事行为【典型案例—井盖案】:甲酒后驾驶,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甲由于醉酒没有意识到井
盖,开车过去井盖飞起砸伤路人。分析:禁止酒后驾驶的注意义务是为了防止司机意识变慢,导致车辆失控。而压飞井盖的结果不属于该注意义务规
范所能防止的结果,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故井盖砸伤路人的结果不应归结于甲。3.管辖范围内的结果概念;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
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
人。如酒驾的司机被交警接管(三)关于过程的要求: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一、故意的作为犯危险的实现原理: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
危险实现为结果1.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行为2】叠加——→同时发挥作用导致结果①作用问题重叠因果关系中两个条件对结果都
不能单独导致结果,但都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是甲0.5的作用+乙9.5的作用则结果只归属于乙。②主观问题叠加因果关系中两条件都与结果有因
果关系,只解决客观阶层的问题,认定犯罪还要看主观方面如甲乙互不知情,以伤害的目的各自向丙投5毫克毒药(都知道5毫克只能导致重伤不会
致死)丙喝光后死亡;此时属于多因一果,但二者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各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③共同犯罪问题案例1.甲乙共谋杀害丙
,甲投毒0.5毫克,乙投毒9.5毫克,丙中毒死亡;二者属于共同犯罪,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案例2.甲
乙都想杀死丙,甲见乙在丙的食物中投毒5毫克,且明知5毫克不会致死,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加入5毫克,丙吃下食物死亡;客观上;二者行为
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从乙的角度,乙是单独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是乙的片面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④时间问题
两条件不是同时起作用而有明显的前后时间间隔,则后条件属于“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2.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行为1】【
行为2】竞合→都单独导致结果发生①概念区分本质区别重叠的因果关系两行为共同导致结果发生,实质上只有一份因果关系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
行为都能单独导致结果发生,实质上是两个因果关系流同时作用假设的因果关系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阻断了假设的因果关系,假设的因果关系未实现
双重因果关系案例【2019考】:医生甲想杀死病人乙,在正常针剂里投毒给乙注射,乙死亡;事后查明,乙有特殊体质,即使注射正常真机也会
过敏死亡。②无法查明案件双重因果关系中的无法查明: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一枪击中头部,丙死亡。现无法查明谁
打的头部,谁打的心脏。分析:单独来看,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此时的无法查明不重要,二者都能单独导致病的死亡,故甲
乙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时间无法查明甲乙互不知情,先后向丙开枪,甲击中丙的头部,乙击中丙的心脏。能够查明,前后两枪间隔5分钟,无
法查明谁先开枪击中。情形一:甲先开枪,导致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后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间隔不久,有杀死活人的可能性)
情形二:乙先开枪,类比上述结论结论:汇总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二者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伤情无法查明:甲乙互不知情
,同时向丙开枪,一枪击中头部,一枪击中小腿,但无法查明谁击中头部,谁击中小腿。情形一:甲击中头部,乙击中小腿,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情形二:乙击中头部,甲击中小腿,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结论:汇总上述情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对甲乙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二、过失犯行为公式: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结果是注意义务规范保护范围内—结果避免发生可能性关于结果避免发
生可能性的判断:合义务的替代行为,即将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替代为符合义务的行为,看结果能否避免。【经典案例】护士在给病人打青霉素前
忘了做皮试,病人体质过敏导致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做了皮试,现有皮试也无法检查出病人的过敏性。(即替代为符合义务的行为仍不能避免死亡
结果),故病人的死亡结果不归属于护士违反义务的行为,护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三、不作为犯行为公式:危险流发生—行为人
负有作为义务—履行作为义务能避免结果发生不作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关键是,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总结:过示犯中有注意义务,不
作为犯中有作为义务。当行为人违反这些义务时,均需要考查履行此义务的意义,即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第三节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一、一般
原理:介入因素实际上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过程的要求,在认定上,“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论证理由更加充分。按照充分条
件,行为制造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二、“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标准1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需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如果只是一般交代“车祸”则是异常的,如果是“甲夜晚昏迷在
路中央,司机不慎将其轧死”则不异常。介入因素不异常,说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先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认定先前行为与结
果有因果关系。2.判断是谁的危险导致结果?①先前行为单独导致结果:先前行为起决定性作用,而介入因素的危险作用小。案例:甲欲傻丙,
将其打成重伤后离开,乙路过,为了泄愤而踹甲的屁股两脚。后丙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不归属于乙。②阻断关系:先前行为作用较大,但介入
因素阻断先前行为,单独导致结果发生案例:甲向丙投毒后离开,丙中毒后倒地。乙路过,直接用刀将甲斩首致死。乙的出现不是甲的先行为导致,
属于独立关系;乙的斩首行为阻断了投毒行为制造的危险直接致甲死亡。故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③叠加关
系(多因一果):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案例:甲朝丙的腹部捅一刀后离开,丙倒地不起;乙路过,也朝丙的腹部捅一刀。丙由于伤势过
重而死。乙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与甲的伤害行为属于独立关系。二者叠加共同导致丙的死亡结果。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三、
介入因素的种类自然因素案例1.甲将乙打晕在海滩上离开,晚上涨潮时乙被淹死;介入因素不异常,属于引发关系死亡结果归属于甲案例2.甲
在乙家将其打晕倒地,甲离开后10分钟突发地震,乙被砸死介入因素异常,阻断前行为危险流而独立导致结果;死亡结果不归属于甲被害人特殊体
质1.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注意:因果关系属于客观要件,行为人对特殊体质有无认识不影响其成立;具
备因果关系不必然负刑事责任,还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2.先前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行为
案例1.甲故意伤害乙,将其毁容,乙觉得无法见人而自杀:无因果关系案例2:甲用刀猛砍乙,乙血流不止挣扎逃跑,下楼梯时不慎摔死:有因果
关系第三人行为(常考)案例1.甲重伤乙,乙被送去医院,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如打错麻药)而死:介入因素异常,阻断先前行为的危险直接导致死亡,故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如果是一般过失则不异常,死亡与先前重伤行为有因果关系】阻断救助行为结论:在具有避免结果发生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行为案例:甲将乙推下水,乙呼救时丙向其扔出救生圈,路过的丁捞走救生圈致使乙得不到救助溺亡。丁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属于独立关系;按道理是与前行为共同导致死亡结果,但救助行为存在避免乙死亡的可能性,丁的行为在导致乙死亡结果上具有决定性作用。故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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