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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北纬37度007 2022-03-08
浅谈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换押制度,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和办案单位的更替,新承办单位须以书面通知看守所的制度。换押制度的实施,对有效规范公、检、法三家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等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换押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在押人员被隐性超期羁押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据此,为进一步规范换押制度,避免隐性超期羁押。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看守所换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一、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换押期限规定不明确,与刑诉法没有相互衔接。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但却未对办理换押手续的时间作明确规定和限制。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受案机关、看守所三家对换押时限认定不一致。

2.办理换押环节繁多,换押手续操作繁琐。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时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其次,换押对每个在押人员每次均需填写一式三联的换押证,而且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至少需要进行两次换押,如果中间再有退补等情形,那么填写《换押证》的次数和环节就会更多。换押手续繁多让办案人员换押不及时,而且还容易出错。

3.换押责任不够明确,容易发生互相推诿。案件流程是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后随案移送给接收机关,接收机关收到后注明承接时间,并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现实工作在案件传递过程中,接收机关需为移送机关办理换押手续,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为公安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审判机关为检察机关办理换押手续,这样又导致各自换押不及时。造成隐形超期羁押。不能有效地规范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换押行为,易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信力得不到保障。

4.变更办案程序后不能及时告知或通知。在实践中对于规定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需书面通知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办案部门均未能认真执行,从而造成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动态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由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但该类案件受时间、人员、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受案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告知看守所,有的甚至不告知,这些均容易引起隐形超期羁押的发生。

二、解决换押制度问题的几点建议

1.改变换押程序,明确换押责任,解决由谁换押的问题。由移送单位一方在案件办结之后负责去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规范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换押行为,将换押的责任落实到各移送单位的办案部门以及案件具体承办人身上,促进换押制度的有效实施,真正做到及时换押。并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互衔接,有效防止接收单位怠于换押以及在换押上“借时间”的情况,确保程序公正,堵住因换押不及时而造成隐性超期羁押的漏洞。在具体操作上,由移送单位将案件送达后换押。

2.进一步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环节。针对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杜绝“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也就是说,对于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的;改变级别管辖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进入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的;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院撤诉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彰显司法的公信力。

3.简化换押手续,探索多样化的换押方式。针对当前换押手续繁琐,换押方式的单一性,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由移送机关派人到看守所进行换押外,可探索其他简便的换押方式,采用信件换押、公检法联网专线等方式进行换押。不仅方便快捷,减少换押成本,而且深化公检法三家司法衔接机制,扩大彼此信息交流途径。而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院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为简便程序,不需要派人进行书面告知,可采用电话告知看守所,履行换押手续等。


作者:刘凯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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