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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3-09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违法建筑呢?违法建筑说拆就能拆吗?我们来看看新《行政处罚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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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从上述新规定中来看,街道办、镇政府是有权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的。但是违法建筑的强拆并非说拆就能拆的,也需要依法履行以下几点程序,否则拆除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仍然有权主张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且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个。如果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出示任何的证件,那么这是不合法的。

  其次,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调查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要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

  要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这一程序,那么同样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需要及时的委托律师,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再者,要依法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这也是一道必经程序,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需要履行书面催告义务,该催告书中的内容必须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未看到或是收到催告书,那么则可以断定相关部门强拆行为存在违法之嫌,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之后,那么才可以依法拆除。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你可能永远不知道相关部门下一步会采取什么样措施,更不知道会不会对房屋进行强拆。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要及时地对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将自己屋内的贵重物品提早搬出,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保得住房子,才能取得与相关部门再一次协商的机会,强拆行为才不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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