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碰到一个当事人叫我警官。 而且还是在我们的办公室外。 其实这个事情挺尴尬的,不过我也懒得去纠正了。 反正人民警察也好,人民法官也罢,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嘛! 其实工作以来,我经常被人叫错。 我的身份也是经历了多次的转换。 有叫我律师的、有叫我警官的……当然也还有别的。 其实这些称呼到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只要明白是叫我就算了。 但是在办案的过程中,还经常遇到用错的词语。 这就特别的尴尬了,如果不是好好的了解一下,很有可能就曲解了当事人的意思。 毕竟这法律要说不专业吧!有些词语在我们看来其实很好区分,可到了当事人那里就变成了差不多一个意思。 就好比今天,当事人给我说他要申诉,需要多少时间。 我当时就愣了,我说我这里都还没有给你处理,你申诉什么? 而且即使我们这里给你处理了,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也是上诉。 怎么就跳到申诉的环节去了呢? 最后解释来解释去,终于明白了当事人的意思。 其实人家是想问的是这次处理之后,再次起诉需要多少时间的问题。 这个申诉和起诉,在我们来说是一件很好区分的事情。 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也就打一两次的官司。 那里会明白这其中的区别与程序。 其实想想,这也怪不得当事人。要说普法,我们也确实在做。 可是谁都一样,都是只关心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 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东西,去了解已经很花费时间,更何况去区分其中的差别。 那是真的需要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的。 同样的,在生活中其实我们也不乏遇到同样的问题。 在我们不了解的行业里,我们也有过这同样的错误。 其实这本来也没有什么,想想我们的花样百出的称呼。 再来想想这其中的各种用错的词语。 其实只要我们耐心一点,去释明去聆听去思考。 终究还是能够统一到一个频道上来的。 我们对着当事人也应该少用法严法语,那玩意我们自己知道就好了。 而且有时候我们自己也并不是分得那么的清楚。 尽量用当事人能够听懂或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方式告诉他法律的规定。 那才是处理案子,并能够做到释法的效果。 今天处理了两个离婚纠纷,一个民间借贷纠纷。 离婚一个是调解的,一个是判决的。 其实只要人来了,只要开口提出条件。 那就具备了调解的基础,然后双方多做一下工作。 多数还是能够调解的。 可遇到了当事人不来的情况,连调解的基础都没有了。 这个也算是他自己把自己的路给断了吧! 不过,终究法律是公正的,每个人都有救济的途径。 另外就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其实开过一次庭了。 对于合同中无效的条款,其实想想也就是那么一回事了。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什么的生活都是自己做出的。 没有人逼着你去做你不愿意做的事情。 所以,后果自然也就应该由你自己来承担。 但无论如何,不能违法是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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