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任 安 书 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树立使然也。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用之所趋”指目标 “用之所趋异”,常被译为“这是因为他们在为什么死上有区别”,或者“这是因为他们的追求有所不同”。这是把“用”解释为“因为”,肯定有问题。 唐代李善注《文选》时已注意到,这句话与叙述荆轲刺秦故事的古书《燕丹子》有关: 古书中还有类似的“用之”: 以上例句中,“用”为动词,义为使用,采取;“之”为代词,分别指代前文的“死”“道”和“不龟手之药”。最后一例的“所用之异”,可理解为动宾结构“用之”由助词“所”名词化,意思是“使用不龟手药的地方”,相当于第二例的“用之者”由“者”名词化,而不宜认为“之”在“所用”和“异”之间作结构助词。 至于“所趋”,《文选》作“所趣”。《汉书》颜师古注:“趋读曰趣。趣,向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务,趣也。趣者,疾走也。务者,言其促疾于事也。”总之,“所趋”就是趋向的地方,即目的地,可引申为追求的事物或致力的事务。 古书中这样的“所趋(趣)”有不少: 《淮南子·齐俗训》的以下句子更接近《报任安书》的表达: 综合以上讨论,《报任安书》“用之所趋异”可以译为:采取死亡的手段来追求的事情不同。 顺带谈一下对“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的理解。《文选》张铣注:“人生必有一死,若生不值明君,不以义相及,则命重于太山;若遇明君,临之以义,命则轻如鸿毛。”这是把“重”“轻”作为赴死者对待死亡的态度,“或重于泰山”即惜命全身,“或轻于鸿毛”即舍生取义。苏轼《和陶咏三良》诗也有类似理解:“此生泰山重,勿作鸿毛遗。” 但从《报任安书》上文“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来看,“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是指对死亡价值的评价。“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一句,也是从他人评价着眼的。所以,毛泽东《为人民服务》一文的引用完全符合《报任安书》原意: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公众号ID:jlzxzwxp 钟楼语文 为学生立心, 为教师立命, 为语文继绝学, 为教育开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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