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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老爷子骑电车压了块石头,摔伤死亡!”河北怀安县,已经85岁高龄的张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3-11
“85岁老爷子骑电车压了块石头,摔伤死亡!”河北怀安县,已经85岁高龄的张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过程中,不幸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张某摔倒是因为碾压到了路上的石头,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诉至法院。(来源:怀安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独自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外出。但却不慎轧到了路面上的石子,摔倒在地,车辆部分损坏。而张某因为年纪较大,一时反应不及,导致摔倒时后脑勺着地受伤。

随后张某被紧急送往了医院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后,十分伤心。但因为张某属于单方事故,并无事故的侵权主体。不过根据事发现场的视频和照片表明,公路东侧堆积的石子几乎已经占满了整个非机动车道。

张某正是因为碾压到了路上的石子才摔倒的。因此死者家属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道路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职责,保证道路的畅通以及不存在安全隐患。

但本案的发生,正是因为交运部门未能尽到管理责任,道路上堆积的石子不仅散落在路面上,而且几乎将整个非机动车道都占满了。正是因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才造成张某轧上路上的石子而摔伤死亡。因此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交运部门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养护、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所堆放的石子并非用于道路施工,对所堆放的石子并不具有管理职权。

而且还提出,张某已经85岁了,其独自外出时,其子女应当尽到看护义务。而且张某还是独自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其潜在风险就更大了,其子女的看护失职,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另外,张某本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已是高龄老人,应当更加谨慎。但张某不仅未佩戴头盔,而且路径事发路段时,应当提高警惕,严加注意。其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交运部门的辩解是否有道理呢?其实并不完全准确。

首先说,事发路段的确是由交运部门负责养护的。那么交运部门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不仅应当承担道路的养护责任,更应保障道路没有安全隐患,以确保安全通行。

但事发时,道路东侧堆积的石子已经出现了占道情形,且路面上也多有石子。不论所堆放的石子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所致,也不论该石子是否属于交运部门的管理范围,均不影响交运部门对道路养护及保障通行安全的管理职责。

但本案中,石子堆放存在占道情形是事实,张某也是因为路面上的石子而摔伤致死,交运部门管理不善的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也应注意到,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高龄老人出行必须有子女陪护,但张某毕竟已经85岁了,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确有一定的风险。

对此,无论是张某的子女还是张某本人,均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高度的安全驾驶谨慎义务。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某路遇安全状况不佳的路段,却并未减速行驶,而且也未自觉地佩戴头盔,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交运部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张某家属主张赔偿金额的核定,判令由交运部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464.78元。

案件结果虽然判令交运部门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张某家属来说,也可以说是胜诉了吧。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本案并没有胜诉的一方。

尤其是张某的家属,毕竟张某已经不幸去世了。即便是赔偿,也换不回亲人的离世。

张某都85岁了,即便是开着三轮甚至四轮的电动车都还不敢保证一定安全呢,更何况是两个轮的电动自行车呢?

张某的家属就放心让老爷子这么独自外出?他人即便是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那靠谁也不如靠自己,自己不当心,不谨慎,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普法行动##河北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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